蘭州市黃河風情線管理辦法

(二)建立健全風情線管理的各項制度; (五)制止和依法查處損壞風情線景觀和設備設施的行為; (八)其他涉及風情線保護和管理的事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風情線的保護和管理,維護黃河風情線的遊覽秩序和觀光環境,根據《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黃河風情線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黃河風情線是指:黃河蘭州段東起城關桑園峽,西至西固西柳溝,南起南濱河路道路紅線以南一百米,北至北濱河路道路紅線以北一百米的區域。
第三條 黃河風情線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黃河風情線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海事部門負責黃河風情線範圍內通航水域的航道、航運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督。
規劃、建設、公安、國土、水利、環保、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黃河風情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黃河風情線管理機構受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統一負責黃河風情線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保護、管理和協調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風情線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維護風情線的正常遊覽秩序,落實安全措施;
(四)保護風情線景觀,管理、維護風情線配套設施;
(五)制止和依法查處損壞風情線景觀和設備設施的行為;
(六)完善風情線設施,方便市民休閒、遊覽;
(七)發展自然、文化景觀和觀光旅遊項目。
第六條 黃河風情線範圍內的紀念性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園林公園、人工植被等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應當嚴加保護。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保護黃河風情線範圍內自然生態環境、公共設備設施的義務,並有權舉報、制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黃河風情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利於風情線生態環境保護,滿足遊覽、休閒要求,並保持相對穩定。
黃河風情線規劃應當明確重點保護內容、景點規劃、旅遊開發等內容,並突出對黃河蘭州段水體的保護。
第九條 黃河風情線範圍內嚴格限制建設建(構)築物。
按照黃河風情線規劃,建設景觀、休閒服務配套設施以及公共基礎設施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黃河風情線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體量、外觀結構、高度、色調以及夜景亮化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情線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
第十一條 在黃河風情線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施工,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及時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黃河風情線範圍內經營性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按照保護、開發、利用規劃及其功能要求,統籌兼顧,充分發揮綜合效益。
在黃河風情線範圍內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出讓等公開方式進行,依法收取的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項用於黃河風情線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在黃河風情線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涉及風情線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應當體現黃河風情線規劃,申請人在辦理行政審批手續後,應當向市黃河風情線管理機構備案,並服從市黃河風情線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
(二)砍伐、移植、截乾樹木和遷移古樹名木的;
(三)占用、挖掘道路的;
(四)從事商業、餐飲業、交通運輸業經營的;
(五)設定戶外廣告的;
(六)組織公益或者商業性大型活動的;
(七)設定躉船,採石、采砂、洗砂的;
(八)其他涉及風情線保護和管理的事項。
第十四條 在黃河風情線範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應當履行保護經營場所周邊環境和衛生的義務,不得超出核定的經營場所、範圍,不得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 遊覽休閒秩序

第十五條 進駐或者進入黃河風情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公共設備設施,嚴禁破壞、非法改變用途或者隨意移動。
第十六條 禁止在黃河風情線範圍內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從事有違公共道德的行為。
第十七條 黃河風情線範圍內禁止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亂倒、亂堆廢棄物;
(三)吊掛、晾曬物品;
(四)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雜物;
(五)其他有礙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 黃河風情線範圍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
(二)挖掘、折損或者刻劃樹木;
(三)採摘花果;
(四)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樹搭棚;
(五)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草坪;
(六)其他破壞綠化的行為。
第十九條 黃河風情線範圍內禁止下列損毀公用設備設施的行為:
(一)在建(構)築物、雕塑等公共設施上塗寫、刻劃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
(二)損壞廢物箱、公用電話亭、路燈和其他照明設施;
(三)毀壞、污損路牌、噴水設施、公告欄和畫廊;
(四)損壞和擅自拆動橋樑、堤岸、碼頭、欄桿等設施;
(五)其他損毀公共設備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 黃河風情線範圍內禁止下列影響遊覽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堆放物品;
(二)無證設攤經營或者兜售物品;
(三)流浪乞討、露宿,隨地躺臥;
(四)恐嚇、捕捉或者傷害鳥類;
(五)擅自垂釣、捕捉水生動物、游泳;
(六)無證非法採石、采砂、洗砂;
(七)其他有礙觀瞻或者妨礙他人遊覽觀光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黃河風情線範圍內禁止下列影響交通秩序的行為:
(一)在草坪或者其他禁止停放車輛的場所停放車輛;
(二)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內通行;
(三)車輛不在規定的站點範圍內停靠;
(四)其他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進入黃河風情線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車道和車速行駛;除下列車輛外,其他任何車輛不得擅自進入禁行區域:
(一)殘疾人專用非機動車輛;
(二)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黃河風情線範圍內建設項目完工後,未及時恢復環境原貌的,由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黃河風情線範圍內超出核定的經營場所經營的,由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黃河風情線範圍內擅自採摘花果,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草坪的,由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黃河風情線範圍內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從事有違公共道德行為的,由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黃河風情線範圍內公共設備設施的,由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已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未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黃河風情線管理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黃河風情線的具體範圍的調整,由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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