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衛生局

(五)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六)擬訂並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十)負責全市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1.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將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生產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劃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3.將食品流通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監督管理的職責;加強農村衛生工作,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統籌機制;加強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2.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落實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擬訂地方性衛生法規、規章、衛生標準、技術規範及部門行業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建立並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依法開展采供血監督管理。
(三)擬訂全市醫學科研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醫療科技攻關和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負責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四)發展傳統醫學、民族醫學事業,推進中醫的繼承與創新,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全市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五)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六)擬訂並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七)擬訂全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加強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組織對各類傳染病、地方病和職業病的監測與綜合防治。
(九)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負責全市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
(十一)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參與編制並實施區域衛生規劃。
(十二)負責市屬衛生財務、基建、設備、國有資產的管理,協調製定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政策,監督醫療衛生收費標準執行情況。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醫療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制定全市衛生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實施方案和醫德守則及管理辦法,進行政治理論教育、法制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十四)指導全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實施人才工程建設和學科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和職稱考評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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