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於2017年4月25日的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並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6月3日批准,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制定背景

隨著煙花爆竹燃放所帶來的大量負面效應,如火災隱患、噪音污染、城市垃圾以及人身傷害等,燃放煙花爆竹也越來越成為城市的一個重要問題,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呼聲越來越高。通過深入調研,蘇州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當前在蘇州推動這項工作很有必要,各方麵條件也已基本成熟。2016年6月7日下午,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座談會,就推進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聽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及蘇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建議。

據統計,蘇州市自2013年以來,除夕日至元宵節期間由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警情就有40餘起,造成經濟損失120餘萬元。同時,城區內歷史古蹟多,木質結構老式房屋多,燃放煙花爆竹極易引發火災,給古城保護帶來安全風險。記者了解到,全國已有674個城市制定了禁限放政策。我省的南京、張家港、崑山制定了禁放政策,無錫、鎮江、徐州、泰州、常州、宿遷、鹽城制定了限放政策。

條例公布通知

關於批准《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的通知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6月3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6月3日

條例全文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2017年4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定義)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製品。

第三條(禁放區域、地點)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應當依法合理逐步擴大。

第四條(總體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儲存、運輸,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特別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向社會發布。

第六條(政府職責)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部門職責)市、縣級市(區)公安機關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禁止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氣象、教育、民政、財政、交通運輸、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政府、部門宣傳)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有關部門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要求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的內容。

環境保護、氣象部門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向社會發布空氣品質、氣象信息時,應當進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提示。

第九條(社會引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願者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條(銷售管理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現有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逐步減少。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核發、尚在有效期內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主動上交、提前終止經營的,由原發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補償並給予獎勵;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未主動上交的,由原發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給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設立煙花爆竹臨時回收點,並向社會公布。鼓勵持有人將尚未燃放的煙花爆竹上交到臨時回收點,並給予物質獎勵或者適當補償。

對臨時回收點回收的煙花爆竹,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銷毀、處置,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一條(銷售管理二)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對煙花爆竹購買者採取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執行契約管理和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契約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婚喪喜慶服務者義務)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提供代為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酒店、賓館經營者義務)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事先向舉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並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聯動、協助執法)有關部門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依法查處或者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按照受理處理舉報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二)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代為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並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酒店、賓館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信用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並受到處罰的,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未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從蘇州市市區禁燃禁放先行,到禁放區“禁售”跟上來,也補齊了“禁燃禁放”的監管鏈。這一過程清楚地繪出了一個依法行政的思維和路徑。

蘇州的禁放區8月起將禁售煙花爆竹。憑啥?憑的是法律!這是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的明確規定,意味著蘇州深入推進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擁有了法律保障。

蘇州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是2016年11月提出的。在隨後的一段時間內,禁放區內“禁售”沒有同步跟上,讓有些人感到不解:店裡明明可以賣,為啥家裡就不能燃放?也有人因此懷疑禁燃禁放的合理性。

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因為,蘇州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剛開始是以“市政府第139號令”形式向社會公布的,也就是政府的一項行政命令,適用於禁燃禁放這樣的行為。如果擴大到“禁售”,則“法無授權”,於法無據,那就是越權了。所以,在禁放區並沒有硬性要求“禁售”,而只是勸導有關業主順應形勢,主動應變,趁早轉業經營,這是法治思維的一種體現。

從2017年元旦、春節、元宵節等幾個重大節點來看,蘇州市區禁燃禁放的實施效果遠遠好過預期,十分難能可貴。想想看,像燃放煙花爆竹這樣一種根深蒂固的舊習俗,居然令行禁止,說禁就禁了。背後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除了民意基礎,更有大量配套工作要做細做實才行。

順民意才能得民心。從政府行政上的《蘇州市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到地方性法規《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從蘇州市市區禁燃禁放先行,到禁放區“禁售”跟上來,也補齊了“禁燃禁放”的監管鏈。這一過程清晰地繪出了一個依法行政的思維和路徑,也足以看到蘇州的法治大環境。雖然“禁售”對於禁燃禁放很有幫助,但當時條件不具備,就先緩緩,而不是硬來、亂來。等地方性法規通過了,再讓“禁售”跟上來,應當說,良好的法治環境才是城市創新力、競爭力得以彰顯的前提和基礎。

蘇州市禁放區域(2017年1月版)

近日,《蘇州市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在蘇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布。規定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除姑蘇區全區外,蘇州工業園區、高新區、吳中區、相城區、吳江區各區部分區域也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相關違法行為的,在根據法律法規接受處罰之外,其違法信息將納入蘇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為切實推進全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蘇州市公安局先期牽頭組織規章起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工作,並於2017年7月13日報請市政府成立蘇州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領導小組,初步擬定禁放區域,組織民意調查,在擬定禁放區域發放10萬份問卷。結果顯示,支持率達77%,微警務手機客戶端網上投票支持率達84%,大部分蘇州市民支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11月2日,《規定》在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上予以通過。

蘇州市禁放區域(2017年1月版) 蘇州市禁放區域(2017年1月版)

根據《規定》要求,除姑蘇區全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外,市區其他禁放區域包括——蘇州工業園區:南至東 方大道、斜港、獨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獨墅湖大道,北至婁江快速路,東至中環東線(園區段),西至東環快速路;高新區:獅山街道、橫塘街道;吳中區:其中區域1為南至京杭運河,北至湄長河,東至冬青路,西至盤蠡路、寶運路;區域2為南至滬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東至蘇州灣大道,西至龍翔路;相城區:北至太陽路、黃蠡路(永方路至廣濟北路段)、陽澄湖西路(蘇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滬寧高速,東至227省道,西至廣濟北路(黃蠡路至太陽路段)、永方路、蘇埭路;吳江區:松陵老城區東至運河,西至鱸鄉路,南至笠澤路,北至江興路。《規定》還明確,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確定擴大所在區的禁止燃放區域,並予以公布。

除以上區域外,《規定》中還將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火車站、汽車站、機場、軌道交通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集貿市場、商場、風景名勝區、園林、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稚園;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軍事設施保護區、物資儲存倉庫;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建築物內部、高層建築周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都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相關違法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蘇州市禁放區域(2018年1月版)

禁放區擴大的提出

蘇州市禁放區域(徵求意見版) 蘇州市禁放區域(徵求意見版)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已經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維護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城市污染,保障禁放效果,結合蘇州市實際,蘇州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決定進一步擴大禁放區域,擴大後的禁放區域(附圖)劃設如下:

(一)吳江區:松陵老城區東至運河,西至鱸鄉路,南至笠澤路,北至江興路;同里鎮東至環湖西路,西至大廟路,南至迎燕路,北至環鎮北路;黎里鎮東至梅蘭路,西至北柵東岸南柵東岸,南至鎮南路,北至鎮西路興黎路人民東路;震澤鎮東至禹跡橋閘,西至震澤中學運動場,南至砥定街,北至頔塘河,四面沿河。

(二)吳中區:吳中高新區(長橋街道),越溪街道,城南街道。

(三)相城區:東至與工業園區交界線,西至S228省道,南至與姑蘇區交界線,北至太陽路。

(四)姑蘇區:全區範圍。

(五)工業園區:東至中環東線(園區段),西至東環快速路、常台高速,南至東方大道、獨墅湖西沿岸、黃天盪河,北至婁江快速路。

(六)高新區(虎丘區):獅山橫塘街道;楓橋街道東至京杭運河,西至長江路,南至楓津河,北至鹿山路。

禁放區擴大的確定

2017年11月3日,蘇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李亞平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蘇州市政府關於擴大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

此次擴大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是貫徹執行《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在吸收參考社情民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人口分布、區域特點和民意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對禁放區域進行合理適度調整。市區禁放區域擬由原來的376.22平方公里擴大到464.3平方公里,施行時間為2018年1月1日。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公安廳、環保廳、交通運輸廳、國土廳和省編辦、省安監局、省法制辦等單位的意見,並與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5月10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環保、安全等問題的情況日益突出。為了踐行綠色發展的理念,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蘇州市適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該條例從城市管理的客觀需要出發,明確了禁放區域,細化了禁放工作的具體措施,對煙花爆竹的銷售管理和相關違法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罰則,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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