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裡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釋義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兩部分繳存比例現均為職工個人工資的8%。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權益,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式,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財政部、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支取範圍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及動遷安置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四)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六)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七)因企業改制、買斷,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滿一定時間(暫定三年)仍未重新就業。

第三章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三條 職工在一年內購買商品房、二手房、動遷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當地房產開發公司出示的商品房購買賣契約、交款發票或收據原件和複印件一份,如已辦理房照,可憑房照及複印件辦理支取;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雙方房產交易協定書、交易契稅證和複印件各一份,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單位介紹信;動遷安置房需提供動遷安置補償協定和交款收據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四條 離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憑離退休審批表或者離退休證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單位介紹信辦理。

第五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憑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和市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辦理。

第六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須提供死亡證明及繼承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七條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或調往外市工作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須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或商調函、調令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職工到境外定居的,須提供境外國所在地的定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八條 已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一次動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還清貸款本息,須提供貸款審批表原件及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夫妻同時償還的須提供結婚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辦理。

第九章 職工因企業改制、買斷、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得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統一為這部分職工辦理轉移手續,公積金中心將這部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進行集中封存管理,並出具《住房公積金個人存款憑證》轉交職工個人保管,待職工重新就業後,公積金餘額將轉入新的單位管理;職工在住房公積金封存一定時間(暫定三年)後,並且仍未就業的,可憑公積金個人存款憑證及職工個人身份證明提取。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必集中封存,可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50周歲以上的男職工,45周歲以上的女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可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未轉入《集中封存戶》在原單位帳戶內封存滿三年的,憑單位支取手續及個人身份證明,由單位統一辦理提取手續。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式

第十條 凡是符合支取條件的職工,首先向所在單位提出支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的支取手續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後及時給職工出具支取證明。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持銷戶(支取)手續到支取視窗報批,並領取一式三聯銷戶(支取)憑證,回單位在第一聯上加蓋在中心的預留印鑑。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到支取視窗領取審批表後,到相關銀行視窗辦理銷戶(支取),憑銷戶(支取)單據填寫三聯支取憑證,銀行檢查單位預留印鑑,憑證填寫無誤後開出支票,由經辦人憑身份證領取支票。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支取額度的計算

(一) 因購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動遷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本人帳戶公積金餘額的70%計算。

(二)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按本人帳戶公積金餘額的80%計算。

(三) 其它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結清利息。

(四) 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取公積金時,只能用於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提取現金。

第六章 監督

第十三條 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做好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支取前審核,支取後帳戶登記及現金髮放等工作。

第十四條 繳存單位或職工個人如在支取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冒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拒付。

第十五條 各單位和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進行監督,發現有違規行為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一經查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葫蘆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