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農業大學章程

《華中農業大學章程》已經校黨委常委會研究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關於公布《華中農業大學章程》的決定

校屬各單位:
《華中農業大學章程》已經校黨委常委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附屬檔案:
1. 華中農業大學徽志圖案及結構
2. 華中農業大學徽章規格及種類
3. 華中農業大學校旗
4. 華中農業大學校歌
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
華 中 農 業 大 學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華中農業大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實現學校管理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華中農業大學”,簡稱“華中農大”、“華農”,英文名稱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簡稱hzau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獅子山街1號。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設立,是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管理的大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學校法人代表。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弘揚“育人為本、崇尚學術”的辦學理念和以“勤讀力耕、立己達人”為核心的華農精神,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努力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的奮鬥目標是努力把華中農業大學建設成為國內一流、國際上有重要影響、特色鮮明的研究型大學。
第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和調整經濟學、法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等門類的學科、專業。
第八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為主,適度開展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學校依法面向國(境)外招生,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
第九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條 學校堅持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並重,鼓勵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服務社會,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農業現代化建設提供知識支持、技術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對外交流與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與國(境)內外知名大學、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等組織和機構交流與合作的制度和機制。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學校可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的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權利。其領導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決議。
(二)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人選;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四)領導學校宣傳與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五)根據黨管幹部原則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六)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的民主黨派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八)需要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責。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由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若干人、校長助理若干人。副校長、校長助理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學校學科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決定學校內部科研機構的設定。
(四)推薦副校長人選,依法任免學校內部機構負責人。
(五)聘任與解聘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六)籌措辦學經費,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決定和處理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中共華中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華中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原則,自主設定和調整校黨政職能機構。校黨政職能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對改革與發展的戰略規劃、重大事項、重要決策和制度進行諮詢和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對學術領域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和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領域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評議與審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職務評審委員會,對專業技術職務評議與審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華中農業大學工會。華中農業大學工會在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依據有關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在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據有關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社會團體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做貢獻。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在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和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章程、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教職工聘任、獎懲等與學校教職工權益有關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通過學校教職工集體福利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監督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校長定期向學校師生員工通報校情。
第三章 基層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院(部),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全面領導學院改革與發展。
第二十九條 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在學院設立基層委員會。學院黨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決議。
(二)參與討論和決定學院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工作。
(四)領導學院宣傳與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五)做好學院幹部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行使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學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若干人。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務管理。副院長協助院長行使管理職能。
第三十一條 學院行政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並實施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與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二)組織學院學科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統籌和協調學院辦學資源。
(四)依據學校規定設定學院內部機構。
(五)負責院聘崗位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六)負責學生教育與管理。
(七)建立學院資產、財務管理制度。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辦公會議制度,討論決定學院戰略規劃、發展改革、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等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院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審議或決定學院提交的有關重要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制度。院長定期向學院師生員工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通報院情。
院長定期向本第三十五條 學院可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作為學院學術諮詢和評議機構,依據學院制定的教授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設立在學校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和學校規定,相對獨立地進行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聘任實行下列制度:
(一)教師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獎勵。
(四)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學校資源。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在人才培養、學科建設、教學改革、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學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依據學校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等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依法獲得華中農業大學入學資格,具有華中農業大學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參與學校計畫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接受學校教育。
(二)依照國家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完成學業,並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文體活動、社會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依據章程開展活動。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利。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六章 校 友
第五十二條 校友是指華中農業大學及其前身的歷屆畢(肄、結)業生、學位獲得者、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和接受過教育培訓的學員;華中農業大學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獲得華中農業大學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華中農業大學校友會。華中農業大學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五十四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及其他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發展事業,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七章 資 產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和個人捐贈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杜絕鋪張浪費,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加強公共服務與支撐體系建設,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訓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六十條 學校校訓為“勤讀力耕、立己達人”。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深綠色圓形造型。徽志中央為以楚國“編鐘”和傳統農具“耒耜”形象為基礎的主體圖案,下方為建校年份“1898”。外環上部為手書體校名“華中農業大學”,下部為校名英文全稱“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見附屬檔案1)。
學校徽章為題有“華中農業大學”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其中學校教職員工佩戴的徽章為底色為紅色、字型為白色,本科生佩戴的徽章為底色為白色、字型為紅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為底色為橘紅色、字型為白色(見附屬檔案2)。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印有黃色手書體“華中農業大學”校名的紅色長方形旗幟(見附屬檔案3)。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朱再庵作詞、喻宜萱作曲的《華中農業大學校歌》(見附屬檔案4)。
第六十四條 學校創建於1898年,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2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審議,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通過後頒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學校可根據需要,指定有關部門或機構組織制定章程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需要修訂時,由校長提出修訂方案及說明。章程修正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中共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八條 自本章程頒布實施之日起,凡與本章程不相符的標識、規章制度等,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九條 經學校授權,學校發展規劃處負責本章程的解釋。
華中農業大學學校辦公室
2009年12月25日印發
附屬檔案:
1、 華中農業大學徽志圖案及結構.doc
2、 華中農業大學徽章規格及種類.doc
3、 華中農業大學校旗.doc
4、 華中農業大學校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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