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寶明

莊寶明

莊寶明,男,漢族,1968年10月出生,廣東普寧人,1992年11月參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曾任廣東省揭陽普寧市委常委、副市長、普僑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 2018年12月,涉嫌受賄罪一案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92年11月--1998年02月曆任普寧市梅塘鎮辦事員、黨政辦副主任、黨政辦主任

1998年02月--2003年03月曆任普寧市委組織部幹事、幹部科副科長、幹部股股長

2003年03月--2003年04月任普寧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幹部股股長

2003年04月--2006年03月任普寧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紀委委員

2006年03月--2006年12月任普寧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正科級組織員、市紀委委員

2006年12月--2009年08月任普寧市里湖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9年08月--2011年07月任普寧市里湖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副處級幹部

2011年07月--2013年08月任普寧市流沙東街道黨工委書記、副處級幹部

2013年08月--2016年04月任揭陽市普僑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2015年1月--2016年11月主持普僑區委全面工作)

2016年04月--2018年01月任揭陽市普僑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8年01月--2018年10月任普寧市委常委、副市長,普僑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正處級)。

中共揭陽市第六屆黨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8年8月,揭陽據揭陽市紀委監委訊息:普寧市委常委、副市長、普僑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莊寶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據南粵清風網訊息,經揭陽市委批准,揭陽市紀委監委對普寧市委原常委、副市長,普僑區委原副書記、區管委會原主任莊寶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莊寶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干擾、妨礙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發放、領取津貼補貼,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超計畫生育子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涉嫌受賄犯罪。

莊寶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權力觀異化,把公權力和影響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其違紀違法事實主要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莊寶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款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18年10月,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受賄的原普寧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普僑區管委會主任(正處級)莊寶明決定逮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原任中共普寧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普僑區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莊寶明涉嫌受賄罪一案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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