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業規範條件

通過日期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55號
為進一步加強船舶行業管理,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加快結構調整,提升技術水平,促進轉型升級,引導船舶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們制定了《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現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11月4日

船舶行業規範條件

一 、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船舶行業管理,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引導船舶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本規範條件。
(二)國家鼓勵企業做優做強,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全面建立現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設計製造水平、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提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後產能。
(三)國家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願原則進行申請。
(四)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以下簡稱CB/T 3000標準)定義的鋼質一般船舶生產企業。
二 、基本要求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範圍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七)應具有生產場所用地長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生產用地面積應與企業的生產規模相適應。
三 、生產設施、設備和計量檢測要求
(八)應具備與所建造船舶相適應的岸線、船台或船塢、舾裝碼頭、起重設施、塗裝設施、廠房和倉庫,並應具有良好的交通環境及供電、供水、供氣能力。
(九)應具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船體加工設備、機加工設備、噴塗設備等主要生產設備, 其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應具備滿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包括密性試驗用設備、傾斜試驗用設備、無損檢測設備、測厚儀、理化實驗設備等檢測設備及各類計量器具。
四 、建造技術能力要求
(十一)企業的造船生產應滿足現代總裝造船的要求,具備以中間產品組織生產為基本特徵的總裝造船體系和作業流程。造船生產管理體制和生產組織形式應與作業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適應。
(十二)應按照精細化管理和準時化生產的要求建立工程計畫管理體系,能夠進行生產能力測算、生產資源與生產任務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業標準作業周期和作業指導書。
(十三)應設有專門的生產設計部門,具有現代造船生產設計能力,建立區域生產設計模式,船、機、電等專業能夠按區域配套出圖,為區域造船提供完整、準確、可靠的工藝信息、生產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應具有與總裝化建造技術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礎數據管理體系和分析系統,企業資源計畫(ERP)系統普及率應達到80%以上,數位化設計工具普及率應達到85%以上,關鍵工藝流程數控化率應達到70%以上。
(十五)企業主要生產技術指標應達到:造船綜合能耗每萬元增加值不高於0.20噸標準煤,鋼材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焊接自動化和半自動化率達到65%以上,塗敷係數不高於2.2,分段無餘量製造率不低於70%,分段上船台(進塢)無餘量搭載率不低於80%,下水(出塢)前舾裝工程完整率不低於80%。上述指標評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術水平評估方法》執行。
五 、技術創新和產品要求
(十六)企業應具有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具有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於主營業務收入的2%。
(十七)企業所建造的船舶產品應符合相關的標準、規範和國際公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八)企業所建造的船舶應按照要求通過船舶檢驗機構的審圖、相關建造工藝認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階段驗收,獲得船舶檢驗合格證書。
(十九)應具有完整的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和保修(包修)制度,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維修服務。
六、 人員要求
(二十)企業領導中應有專人負責技術、質量管理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和主管相關工作的經驗。
(二十一)應配有適任的、能覆蓋船體、船機、船電等專業的技術、檢驗和檢測人員。
(二十二)應具有與生產規模和所建造的船舶相適應的技術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頒發的焊工證書,持證上崗。無損檢測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持證上崗。
(二十三)應建立企業發展規劃、經濟分析、風險控制、市場行銷等方面的專業化管理隊伍。
七 、質量保證體系
(二十四)應按ISO 9000系列標準或GB/T 19000系列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第三方認證。
(二十五)應制定企業質量方針及質量目標,並建立採購質量控制制度、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庫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質量信息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外包(外協)管理制度等。
(二十六)應建立與所建造船舶相適應的質量檢驗部門並配備專職質檢人員,質檢人員應具備相關崗位任職資格。歸檔保存船舶建造過程中全部檢驗資料和全套完工圖樣,交付時應有船舶檢驗機構頒發的檢驗合格證書,並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
八 、安全生產、節能環保、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二十七)企業應按AQ/T 7008《造修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並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二十八)企業應按ISO 14000系列標準或GB/T 24000系列標準、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和能源管理體系並獲得第三方認證,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制定能耗限額標準和節能減排措施,落實單位產品生產能耗限額標準。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粉塵、噪聲等處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並應通過環境保護部門驗收。
(二十九)企業應按OHSAS 18000系列標準或GB/T 28000系列標準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並獲得第三方認證,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設定完善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確保工作場所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工作。
(三十)企業應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契約法》的規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九、規範管理
(三十一)企業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船舶行業規範管理工作。申請企業須編制《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申請報告》(要求附後)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通過本地區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其中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所屬企業通過所在企業(集團)總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並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船舶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負責對所屬船舶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須按規範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相關行業組織、專業機構等依據規範條件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審查並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三十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每年要對本地區或所屬企業執行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的;
4.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撤銷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三十三)對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應按照規範條件要求進行整改。各地應綜合運用經濟、市場和法律手段,積極推動企業改進和完善生產條件,促進企業兼併重組,加快淘汰落後產能。
(三十四)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
十、 附則
(三十五)對本規範條件的第五至第十條、第二十至二十六條,應按照CB/T 3000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三十六)本規範條件所引用的標準均以最新有效版本為準。
(三十七)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十八)本規範條件自2013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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