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山縣人大常委會

(二)財經工作委員會負責與縣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繫,受人大常委會委託,參與對口聯繫單位的執法檢查,聽取對口聯繫單位的工作報告,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經濟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提供情況和依據;審查和提出對縣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負責有關審議意見的起草;完成上級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負責與教科文衛職能部門的工作聯繫,受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參與對口聯繫單位的執法檢查,聽取對口聯繫單位的工作報告,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提供情況的依據;根據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參與視察調查,負責教科文衛方面工作報告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的起草工作;協助做好人大宣傳工作;完成上級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與縣政府農村工作部門的聯繫,受縣人大常委會委託,參與對口聯繫單位的執法檢查,聽取對口聯繫單位的工作報告,為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農村建設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提供情況和依據;負責有關審議意見的起草;完成上級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就是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
(十)根據縣長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返銷由他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五)完成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縣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大常委會內設6個職能機構:
(一)法制工作委員會
負責與法務部門和群團組織搞好工作聯繫,受人大常委會委託,參與對口聯繫單位的執法檢查,搞好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了解“一府兩院”對法律法規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審議意見的貫徹實施情況,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法制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提供情況和依據;承辦上級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法律(草案)修改事項;負責有關法律(草案)修改、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起草工作;聽取縣“一府兩院”有關對口聯繫部門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好普法準備、實施、檢查、驗收工作;做好個案監督的具體工作;協助做好人大宣傳工作;完成上級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財經工作委員會
負責與縣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繫,受人大常委會委託,參與對口聯繫單位的執法檢查,聽取對口聯繫單位的工作報告,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經濟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提供情況和依據;審查和提出對縣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負責有關審議意見的起草;完成上級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
負責與教科文衛職能部門的工作聯繫,受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參與對口聯繫單位的執法檢查,聽取對口聯繫單位的工作報告,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提供情況的依據;根據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參與視察調查,負責教科文衛方面工作報告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的起草工作;協助做好人大宣傳工作;完成上級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代表工作委員會
負責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絡工作,研究代表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代表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提供情況和依據;協助縣“一府兩院”督辦代表建議案,並對建議案辦理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做好信息反饋工作;負責完成省市縣人大代表集中視察的組織工作,並報告視察情況;負責組織縣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總結推廣人大代表的先進經驗典型;協助做好人大宣傳工作;完成上級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農村工作委員會
負責與縣政府農村工作部門的聯繫,受縣人大常委會委託,參與對口聯繫單位的執法檢查,聽取對口聯繫單位的工作報告,為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農村建設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提供情況和依據;負責有關審議意見的起草;完成上級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負責上傳下達,做好綜合協調工作,掌握各方面的情況,負責起草縣人大及其常委會、辦公室的各類檔案、領導講話通訊各類匯報材料,負責主辦《人大常委會公報》、《審議意見》、《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紀要》等必備檔案和《人大工作信息》等刊物,牽頭人大宣傳工作;負責各類檔案、材料、報刊、書信收發、傳閱、歸檔等文書處理工作;負責同“一府兩院”辦公室的聯繫,及時掌握各項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和工作情況,為人大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材料;負責與鄉鎮人大的工作聯繫;負責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和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準備、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和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處理來信來訪和機關印章管理;負責來客接待;完成上級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內設兩個科(秘書科.老幹部管理科)。其職責是:
1、秘書科
負責機關文書處理,制發本級檔案、材料,做好上傳下達;負責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和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服務工作;負責人事方面的統計報表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老幹部管理科
負責人大常委會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搞好服務和因病住院期間的護理管理工作;負責與縣老幹部工作管理部門的聯繫,匯報老幹部工作情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縣人大常委會行政編制10名,工勤編制5名。
興山縣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就是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
(十)根據縣長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返銷由他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五)完成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縣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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