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因自然災害死亡人員撫慰金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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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更好地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政策,體現“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自然災害救助理念,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贛民發[2009]6號檔案精神,現就我縣建立自然災害死亡人員撫慰金制度(以下簡稱“撫慰金制度”)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撫慰金制度的基本原則
撫慰金制度是指因自然災害造成城鄉居民家庭成員死亡,當地政府按規定的標準給予遇難者直系親屬一次性現金補助的制度。實行撫慰金制度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縣級政府主體責任原則;
(二)屬地管理原則,即由災害發生地縣級財政、民政部門管理髮放;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撫慰金制度的適用對象
(一)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死亡的人員;
(二)因自然災害造成失蹤滿二年,經當地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員;
(三)有確鑿證據證明因自然災害失蹤無生還希望的人員。
本制度所指災害僅指在我縣範圍內發生的各種自然災害。災害種類主要有洪澇、風雹、雷電、颱風、地震、低溫冷凍、雪災、滑坡和土石流等自然災害。
其它非自然災害造成的死亡和失蹤人員不適用於本辦法。
三、 撫慰金的籌集和發放標準
(一)資金籌集。因災死亡(失蹤)人員撫慰金從縣級財政列支的救災專項資金中安排。
(二) 撫慰金標準。由災害發生地按因災死亡(失蹤)人員每人5000元的標準對其直系親屬發放一次性補助。已發放撫慰金的失蹤人員生還的,撫慰金予以收回。
四、 撫慰金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申報所需材料
1、 死者家屬(直系親屬)的書面申請;
2、 《因災死亡人員撫慰金申請審批表》;
3、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4、 死者戶口簿等與申請人的家屬關係證明材料;
5、 死者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6、 火化證;
7、 兩人以上的證明材料及證明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二)審批發放程式
1、 申請人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因災死亡人員撫慰金申請審批表》(見附屬檔案);
2、 村(居)民委員會初審屬實後向鄉(鎮)政府申報;
3、 鄉(鎮)政府審核後向縣民政局申報;
4、 縣民政局審批;
5、 經審批符合發放條件的,屬農村戶籍的由財政部門通過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屬城市戶口的通過銀行存摺發放。
五、 工作要求
(一)嚴格把關,及時申報。撫慰金的發放要嚴把政策關做到不錯不漏。因災造成人員死亡後,各民政所要及時了解核實情況,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真實、有效,以保證因災死亡人員家屬儘快領取到撫慰金。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各鄉(鎮、區)財政所、民政所相互配合,確保撫慰金制度的全面落實。
(三)嚴肅紀律,照章實施。建立因災死亡人員撫慰金制度,是一項新的工作,是黨和政府對因災遇難者家屬的關懷和撫慰。各民政所、財政所要嚴格執行規定,不錯不漏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在災害發生三個工作日內及時申報到縣民政局來,對非因災死亡的不適用對象,絕不得無原則申報,要經得住歷史的檢驗。如因工作不實、不講原則造成不適用對象領取了撫慰金,誰出錯誰負責追回領取的撫慰金,並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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