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民政局

臨沂市民政局

臨沂市民政局,是臨沂市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民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位於臨沂市陵園前街22號。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民政工 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計畫,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跨地區社團和涉外社團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審定上報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上報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市軍供站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各地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

(十)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省際、縣(市)際邊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本是標準地名圖書質料的審定。

(十一)負責市內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市內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與鄰實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

(十二)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訂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上報審批全市新建福利企業;負責全市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做好全市慈善管理與救助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內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四)負責全市兒童收養工作,監督各地依法辦理兒童收養登記;負責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建設。

(十六)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報批。

(十七)管理國家和省及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孫百迎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科、規劃財務科。
王 彥 黨組副書記、調研員 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群團、精神文明建設、老乾、人才、結親連心、 計畫生育、第一書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機關黨委、協助孫百迎同志分管人事科有關工作。
劉湘德 黨組成員、副局長、華東革命烈士陵園管理處黨總支書記 負責機關運轉、信訪、綜合治理、政策法規、標準化、社會事務、華東革命
烈士陵園管理處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辦公室(信訪科、政策法規科)、社會事務科、市兒童福利院、市救助管理
站、市殯儀館。
喬守金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防災減災救災、社會救助、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救災科、社會救助科、市防災減災中心、市民政信息中
心(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指導中心)。
李 濤 黨組成員、華東革命烈士陵園管理處(沂蒙革命紀念館)主任(館長) 主持華東革命烈士陵園管理處(沂蒙革命紀念館)工作。
李長征 黨組成員、市慈善總會辦公室主任 負責社會福利、慈善、福利彩票、“三引一促”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市慈善總會辦公室工作,分管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市社會福利院、市社會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鄭凡節 黨組成員、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主任 負責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軍供保障、涉軍維穩等方面的工作,
主持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工作,分管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軍用飲食供應站。
王月敏 黨組成員、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 負責民間組織管理、政務服務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市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工
作,分管政務服務中心市民政局視窗。
劉 軍 黨組成員、市雙擁工作辦公室主任 負責雙擁、優撫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市雙擁工作辦公室工作,分管優撫科、市榮軍醫院。
孫孝建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區劃地名、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區劃地名科)。
徐 騁 副調研員 主持規劃財務科工作,協助李長征同志分管“三引一促”工作。

機構設定

辦 公 室

優 撫 科

雙 擁 辦

安 置 辦

救災救濟

低 保 科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區劃地名科)

社會福利

社會事務

計 財 科

人 事 科

機關黨委

民 管 辦

慈 善 辦

編 辦

辦事指南

革命烈士審批指南

一、革命烈士的條件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條件和以後陸續發布的有關解釋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革命烈士:
(一)對敵作戰犧牲的;
(二)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或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築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六)因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者其他壞人殺害的;
(七)因偵察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
(八)因維護社會治安,同歹徒英勇鬥爭被危害的;
(九)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十)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十一)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或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的;
(十二)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為後人楷模的。

二、報批烈士所需的材料
(一)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家屬的申請報告;
(二)死者的詳細死難情況;
(三)直接見證人的詳細旁證材料(1-3人)
(四)死者的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參加革命工作的簡歷、生產職務和工資數額;
(五)遺屬的姓名、年齡、稱謂、工作單位(或住址)、職務;
(六)被犯罪分子殺害的,需有犯罪分子的口供,公、檢、法機關的審訊筆錄和終審判決書,現場勘察記錄和死亡鑑定書;犯罪分子已死亡的,需有公安機關對案情的定性報告。
(七)各級民政部門給同級人民政府的審查報告。

三、報批革命烈士的程式
現役軍人根據死難情節,因戰犧牲的逐級報請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因公犧牲的逐級報請軍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人民民眾,因戰犧牲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家屬向死者單位所在地或家屬居住地的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死者有關死難情況的詳細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縣人民政府轉縣民政部門審核後,由縣人民政府批准。
因公犧牲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家屬向死者單位所在地或家屬居住地的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死者有關的死難情節的詳細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由縣人民政府轉縣民政部門審核,認為符合批烈的,由縣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州(地、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轉州(地、市)民政部門審核,認為符合批烈條件的,再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收到報告後轉省民政廳審核,認為符合批烈條件,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提出意見並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再由省民政廳代省人民政府撰寫批准革命烈士的通知,並填寫《革命烈士通知書》,寄給家屬居住地的縣(區、市)人民政府,由革命烈士居住地的縣(區、市)人民政府填寫《革命烈士證明書》,代民政部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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