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維權

職業病維權

職業病維權就是指維護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和企業工作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10月27日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相關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並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解出現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於2009年7月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常見的維權有哪些

防治維權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若沒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社會保險,勞動者可申請維權。

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對工作場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單位,可以進行舉報,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工傷維權

2.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若出現上述情況,用人單位不與認定時,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鑑定,維護權益。

2.2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費用,可申請維權。

職業病維權是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為目標。根據有關規定,只要是權益遭到侵害,都可以申請維權。

職業病維權平台

職業病網設立有勞動者維權平台,為廣大勞動者及企業單位提供綜合的包括法律援助、專家諮詢、職業病維權等服務。

如何維護您的權利

1.農民工維權主要有哪些途徑?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著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複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諮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諮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2.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採取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一時衝動不但於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3.遇到工傷怎么辦?

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採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後,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認定為工傷後,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鑑定書之後,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4.哪些情況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可以投訴的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違反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身份證件等;

(2)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如拒不簽訂勞動契約、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解除勞動契約後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終止勞動契約後不按規定支付生活補助費等;

(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如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等;

(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如逾時加班加點、強迫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

(5)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如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拒不遵守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等;

(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農民工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責任由農民工自負等;

(7)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如不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

(8)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用工主體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

(9)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職業中介有關規定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違法亂收費等;

(10)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勞動能力鑑定規定的。如提供虛假鑑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

(11)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等侵犯其其他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

5.哪些情況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契約、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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