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修正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唯一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是美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了美國憲法制度的基本發展方向。其中具有重大影響的是關於公民權利的憲法前10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國會提議,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國憲法修正提議。

表決流程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議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憲法第五條會議)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份或其會議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國會在提案時決定。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會議的要求而提出。只有199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行州

美國憲法修正案美國憲法修正案
會議的方式來批准。

修正匯總

已通過

目前美國憲法共存在27個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個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過的,因為其主要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此後的17個修正案則是逐次獲得通過的。

順序 修正案 提出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修正案 保護 言論自由 、 信仰自由 、 出版自由 ,以及集會的權利、 抗議 的權利和 請願 的權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二修正案 保護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三修正案 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駐紮;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允許如此。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四修正案 禁止不合理的 收押 ,並載明須有基於相當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尋票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五修正案 載明 公訴 須經由大陪審團起訴與 徵收 的規則,保護 正當程式 的權利,並禁止自證己罪和雙重審判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六修正案 保護接受迅速、公平、公開及由 陪審團 審判的權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與原告對質、取得證人與聘請律師的權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七修正案 根據 普通法 ,規定在特定 民事 案件中由 陪審團 審判的權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八修正案 禁止過高的 罰款 與過高的 保釋 金,及禁止施予殘酷且不尋常的懲罰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九修正案 保護在憲法中未列舉的權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十修正案 將憲法未授予 美國聯邦政府 的權利保留給各州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十一修正案 使各州免受他州公民或不住在州內的外國人起訴,奠定主權豁免的基礎 1794年3月4日 1795年2月7日
第十二修正案 修改總統選舉的程式 1803年12月9日 1804年6月15日
第十三修正案 廢除奴隸制和強迫勞役,除非是作為犯罪的懲罰 1865年1月31日 1865年12月6日
第十四修正案 定義 公民權 ,包含特權或豁免權條款、正當程式條款、 平等保護條款 ,並處理內戰後的問題 1866年6月13日 1868年7月9日
第十五修正案 選舉權 不能由於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服勞役而遭受剝奪,此時尚不包括性別 1869年2月26日 1870年2月3日
第十六修正案 允許聯邦政府徵收 所得稅 1909年7月12日 1913年2月3日
第十七修正案 確立代表各州的美國參議員必須由民眾直接選舉 1912年5月13日 1913年4月8日
第十八修正案 制定 禁酒令 ,禁止在美國國內製造、運輸酒類(後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廢止) 1917年12月18日 1919年1月16日
第十九修正案 公民的選舉權不因性別而受限,即確立女性的選舉權 1919年6月4日 1920年8月18日
第二十修正案 修正國會與總統的上任日期與任期(前者在1月3日,後者在1月20日),被稱作“跛腳鴨修正案” 1932年3月2日 1933年1月23日
第二十一修正案 廢除第十八修正案,並禁止違反關於酒精的州法律 1933年2月20日 1933年12月5日
第二十二修正案 限制一個人可以被選為總統的次數:一人不能被選為總統超過兩次,以及在他人當選任期中擔任了兩年以上者,不能當選超過一次 1947年3月24日 1951年2月27日
第二十三修正案 規定首都 華盛頓特區 在 選舉人團 中指派代表的方法 1960年6月16日 1961年3月29日
第二十四修正案 禁止因為沒有支付人頭稅而撤銷投票權 1962年9月14日 1964年1月23日
第二十五修正案 將泰勒先例編纂成為法例,定義總統繼任的程式 1965年7月6日 1967年2月10日
第二十六修正案 確立年齡18歲以上之人的投票權 1971年3月23日 1971年7月1日
第二十七修正案 防止影響國會薪資的法律生效,直到下一任的代表被選出 1789年9月25日 1992年5月7日

未通過

有六個修正案已通過國會,但之後卻沒有得到適當數量的州議會所批准。其中四項修正案在技術上還有待州議員的決定,其中一項已經過了自己的期限,又其中一項已經過了提出該修正案的決議案的期限(雖然這有爭議)。

修正案 提出日期 狀態 主題
國會配額修正案 1789年9月25日 有待州議員決定 美國眾議員的配額
貴族頭銜修正案 1810年5月1日 有待州議員決定 禁止貴族頭銜
科爾文修正案 1861年3月2日 有待州議員決定 保留奴隸制
兒童勞工修正案 1924年6月2日 有待州議員決定 國會有權規範 童工
平等權利修正案 1972年3月22日 在1979或1982年過期(有些學者不同意),然而還是有可能會被批准,因為期限在先前已被延長,且期限沒有寫進修正案的本文中 禁止男女不平等
哥倫比亞特區投票權修正案 1978年8月22日 在1985年過期,由於最後期限被寫進修正案的本文中,故無法復活 華盛頓特區 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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