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明[原青島市副市長]

羅永明[原青島市副市長]

1953年11月生,四川通江人,1971年1月參加工作,197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普通班學歷。1983年起歷任青島市房屋修建公司副經理、房管局副局長、建委副主任、建委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正廳級)等職務。

基本信息

人物信息

1953年11月生,四川通江人,1971年1月參加工作,197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普通班學歷。1983年起歷任青島市房屋修建公司副經理、房管局副局長、建委副主任、建委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正廳級)等職務。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07年11月14日被逮捕。經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羅永明共受賄312萬餘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判決於2009年6月23日生效。

個人履歷

曾任解放軍基建工程兵第二支隊文書、技術員、助理工程師,青島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助理工程師、副經理,青島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青島市城鄉建委副主任、黨組成員、市城建開發公司經理、黨委書記、中共青島市委東部開發指揮部臨時工委副書記、副總指揮,中共青島市委建設工委副書記、東部開發指揮部臨時工委書記、總指揮,青島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中共青島市委建設工委副書記、市建委主任、黨組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羅永明是中共山東省第七、八次黨代會代表。

2007年11月21日,青島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第40次會議,會議決定撤銷羅永明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

涉嫌犯罪

受審現場 受審現場

於2007年11月14日被逮捕。根據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永明利用擔任青島市建委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土地出讓、市政項目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自1999年11月至2006年9月,先後收受12個單位和個人所送人民幣86萬餘元、紐西蘭元20萬元、美元9萬餘元,另有名牌手錶、鑽戒、金條、家用電器一宗,並以明顯低於市場價、27萬餘元的價格購買閣樓兩套,授意請託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45萬餘元的價格賣給其特定關係人房產一套。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12萬餘元。

泰安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歷時一天開庭審理,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等程式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完畢,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內的40餘人旁聽了該案的審理。

審判結果

2009年6月27日備受關注的原青島市副市長羅永明涉嫌受賄一案有了結果。經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羅永明利用擔任青島市建委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土地出讓、市政項目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受賄312萬餘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據了解, 一審宣判後,羅永明未提起抗訴,判決已經於6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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