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

(二)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九)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社會事務股。 (十)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規劃財務股。

機構概況

根據《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自治縣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羅編字〔2002〕55號)規定,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為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自治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保留機構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主要職責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監督實施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全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指導開展軍烈屬優待金統籌和優待工作;分配上級民政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撥給的撫恤事業費並監督使用;審核報批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審核退役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報送革命烈士稱號;指導革命烈士紀念碑園的建設和管理。承擔自治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研究提出全縣老齡事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擬定貫徹落實老齡工作方針、政策的實施辦法,制定全年老齡工作計畫,承擔全縣老齡辦日常工作。
(五)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擬訂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轉來志願兵)、復員幹部安置計畫和實施方案;審定上級移交我縣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安置計畫和實施方案,檢查落實有關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六)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上級民政部門和縣政府撥給的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組織、協調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縣性救災和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全縣開展社會救濟工作。
(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革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依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擬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研究擬訂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村的更名和界線的審核申報工作;協助縣各有關部門做好鄉鎮邊界勘界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辦理鄉鎮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指導鄉鎮行政區域邊界有爭議的調處工作;編繪鄉鎮標準行政區圖。
(十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承辦縣內行政區劃名稱、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歸檔。
(十二)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組織、協調、指導縣內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制定鄉鎮界線標準圖。
(十三)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承擔老年人、五保戶和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貫徹落實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擬定標準和保護政策;審批新辦福利企業。
(十四)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組織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發行計畫和管理辦法,管理好本級福利資金。
(十五)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擬訂殯葬工作發展計畫,推行殯葬改革。
(十六)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擬訂兒童收養管理制度,依法辦理兒童收養手續。
(十七)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擬訂收容遣送管理制度,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辦公室(法制辦)。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紀檢監察、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民政宣傳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推進民政部門依法行政;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民政法制普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
(二)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執法監察工作;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工作。
(三)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優撫股。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的撫恤、優待政策。負責現役軍人優待金兌現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工作,負責辦理調整提高優撫對象定期補助標準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革命烈士材料的蒐集、編纂工作。
(四)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定全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救災股(自治縣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縣救災減災工作計畫;承辦對救災組織的協調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全縣的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民房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
(六)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指導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區劃地名股。
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和指導縣、鄉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
(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股。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負責養老服務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和社會捐贈工作;牽頭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九)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社會事務股。
負責全縣婚姻、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婚俗改革;指導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登記及收養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規劃財務股。
負責本局和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財務統計管理和財務檢查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資金分配和使用監管;管理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
(十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辦理全縣老齡委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擬定實施辦法;督促、檢查老齡委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全縣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老齡委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承辦自治縣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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