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牲

罰牲,刑律名,專門適用於蒙古犯罪的刑罰,罰牲有罰牛和罰馬兩種。

罰牛根據犯罰情節的輕重,分為:有一,即罰三歲牛一隻, 或罰二歲牛一隻;有五,即罰犍牛一隻、乳牛一隻、三歲牛一隻、二歲牛二隻;有七,即罰犍牛二隻、乳牛二隻、三歲牛一隻、二歲牛二隻;有九,即在罰七牲數的基礎上,再加罰馬二匹。九以上則累計, 至九九而止,即九以上每等加九,二九罰十八頭牲口,三九罰二十七頭牲口,一直至九九,則為最高等,罰八十一頭牲口。每九限三十日完交,各予五日余限。罰馬視犯罪情節輕重,分為:有五,即罰五匹馬;有七,即罰七匹馬; 有十, 即罰十匹馬; 十以上則累計,至一百為止, 即十以上每等加十, 一百為最高等。凡是犯人交不足所罰牲畜之數者,則予鞭打。每缺牲口一頭, 折鞭二十五, 但最多不得超過一百鞭。如果被罰者無牲可罰,除對被罰者鞭一百外,令該犯人所屬之佐領或於佐領再擇一人設誓,三九以上令管旗章京設誓,以保證確實無牲可罰。如有隱瞞而後別經發覺者,除仍以其所隱之牲罰補外,設誓之人罰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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