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縣司法局

(三)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五)指導、管理全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綏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發〔2010〕8號)和《中共綏陽縣委、綏陽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綏黨發〔2010〕1號)等精神,設立綏陽縣司法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增加的職能
增加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能
1、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職
責。
3、取消組織全縣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的職責。
4、取消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能
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綏陽縣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制訂並監督實施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方案、措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五)指導、管理全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縣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八)主管全縣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參與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裝備工作和基礎設施建設。
(十一)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相關幹部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綏陽縣司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信息、保密、信訪、外事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和報告的起草工作;擬訂機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聯繫人大、政協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裝備工作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中央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編報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統計、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其他後勤保障工作。
(二)基層工作管理股
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工作。
(三)社區矯正管理股
擬訂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基層單位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治、監督管理和幫困扶助工作;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四)律師工作管理股
指導、監督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監督管理;承辦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許可的初審工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違法執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年度檢查考核;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支機構、註銷申請等事項;指導縣律師協會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負責全縣公證機構、公證員的監督管理;承辦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許可的初審工作;籌建並指導縣公證員協會工作。
(五)法律援助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監督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擬訂全縣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對全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監督管理;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並受理全縣法律服務工作;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六)法制工作股(縣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負責對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和排除機構報送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辦理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事項;組織開展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組織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七)政工科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管理等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等專項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綏陽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行政編制為36名(含局機關政法專項行政編制18名,鄉鎮司法所政法專項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工科科長1名(副科級);內設機構股級領導職數6名;派出機構(各鄉鎮司法所)股級領導職數15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經費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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