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併科再科

如徒流人犯又犯笞杖罪者,各依數決罰。 免死減等之犯,復犯死罪者即行正法;復犯軍、流、徒罪者,擬斬監候。 改發極邊煙瘴充軍之犯,復犯軍流徒罪,分別年限枷號。

刑律名。對累犯的量刑原則。凡犯罪未決而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即依兩種罪行中重的一種罪行處罰,叫做累犯併科;凡已決而又犯罪者,再科後罪,叫做累犯再科。清制,流犯而又重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犯而又犯徒罪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決杖,仍令服勞役。通計以前徒刑年限,總共也不得超過四年。如徒流人犯又犯笞杖罪者,各依數決罰。婦女、天文生應加杖者亦如之。斬決之犯,有的在牢年久,自封牢頭,串通獄卒捕役,挾制同牢囚犯,嚇詐財物,教供誣陷他人,恣意欺凌虐待其他囚犯,兇惡顯著者,即照原犯罪名立決;其尋常過犯,也酌量嚴懲示儆。免死減等之犯,復犯死罪者即行正法;復犯軍、流、徒罪者,擬斬監候。改發極邊煙瘴充軍之犯,復犯軍流徒罪,分別年限枷號。軍犯復犯徒罪, 五徒各分限枷號;復犯軍流罪,照逃軍調發例辦理。雜犯死罪人犯納贖未完、徒限未滿,復犯流徒以下各罪者,照例決杖收贖;三犯雜犯死罪,請旨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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