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安縣簡介

現任領導
紅安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吳永植
紅安縣國土資源局的內部設定
紅安縣國土資源局的機關內設十一個行政股室:辦公室、政工股、財務審計股、工會、紀檢監察室、地政地籍股、土地利用股、規劃耕保股、地質礦產股、地質礦產中心、信息中心;六個二級單位:土地執法監察大隊、城區分局、宏發土地評估事務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市場交易中心、土地開發利用中心;十二個鄉鎮國土所。現有幹部266人。其中黨員173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式占80%。紅安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能
一、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有關法律研究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規定辦法及政策;監督檢查本縣土地、礦產資源及資產情況,指導各鄉鎮場依法行政;依照規定負責本轄區的有關行政複議;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規範和辦法。二、組織編制、修訂本縣及所轄鄉鎮場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參與審批規劃實施的年度計畫。
三、監督檢查全縣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加強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管理和監督。
五、統一管理全縣國土資源和城鄉地政、地籍和地質勘查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土地劃界、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土地區級和登記確權發證等工作。
六、按法律規定的程式管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擔轄區內向市政府、省政府及國務院審批的報件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加強城鎮及農村用地的管理工作。
七、按規定辦理土地和礦產資源使用權出讓、轉匯、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政府收購和授權經營等工作;建立和培育國土資源流轉市場。
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強化礦產資源管理的礦產儲量增減動態平衡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使用。
九、負責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查對外合作;協審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十、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全縣地質資料的匯交。
十二、依法徵收國土資源管理各項規費、加強本系統的財務管理,審計及監督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省市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