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

(二)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積極開發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產品。 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要採用先進可靠的CS2回收裝置,全硫量回收達到85%以上。 七、監督與管理(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費〔2010〕第94號
為加快粘膠纖維行業結構調整,規範粘膠纖維建設項目準入,推進粘膠纖維行業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促進粘膠纖維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各部門、各相關企業在粘膠纖維項目建設、投資備案、環評審批、土地供應、信貸投放、質量、安全監管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屬檔案: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根據當地環境、資源、能源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規劃本地區粘膠纖維行業的發展。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遊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內,食品、藥品、精密製造等嚴防污染的企業周邊及居民聚集區不得新建粘膠纖維生產企業。
已在上述區域內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根據區域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逐步退出。對缺少環境容量的地區,要限制粘膠纖維生產企業發展。
(三)嚴禁新建粘膠長絲項目。嚴格控制新建粘膠短纖維項目,新建項目必須具備通過自主開發替代傳統棉漿、木漿等新型原料,並實現漿粕、纖維一體化,或擁有與新建生產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等條件。鼓勵和支持現有粘膠短纖維生產企業整體搬遷進入工業園區。
(四)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充分利用資源和能源,實施清潔生產和循環利用。鼓勵和支持現有粘膠纖維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優勢企業併購重組,提升產業集中度和整體競爭能力。
(五)為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產品開發,允許粘膠纖維企業、科研機構等單位建設一條用於小試或中試的生產能力不大於5000噸、產品差別化率高於90%的生產線,重點用於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等。
二、工藝和裝備要求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要求,採用產污強度小、節能環保的工藝和設備,鼓勵生產差別化、功能化、高性能、綠色環保型產品。
(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總生產能力要達到:連續紡粘膠長絲為年產10000噸及以上;粘膠短纖維為年產80000噸及以上,產品差別化率高於30%。
(三)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裝置要嚴格按照信息化與工業化相融合的要求,採用自動化程度高、運行穩定性好、生產成本低、勞動強度小、生產過程安全環保清潔的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
主要工藝裝備和基本要求如下:
1、採用先進的連續浸漬壓榨粉碎聯合機,保證鹼纖維素的合格組成和粉碎度。
2、採用先進的老成機,保證鹼纖維素老成的溫度和時間穩定。
3、採用自動配料、加料系統,黃化過程採用程式自動控制,黃化機應有泄壓設施(泄壓閥門或泄壓膜)等安全裝置。
4、採用先進的粘膠溶解工藝及粉碎、研磨設備,提高粘膠的溶解及過濾性能。
5、採用連續自動過濾裝置和廢粘膠處理裝置,必要時應增加先進的板框過濾裝置,保證粘膠的紡絲可紡性。
6、粘膠長絲紡絲機優先採用密閉性好的管中成型連續紡設備。
7、粘膠短纖維紡練裝備按不同品種的要求進行選擇,原則上採用密閉性好、變頻調速的設備。
8、酸站的酸浴循環系統要採用酸浴脫氣裝置和廢酸液回收處理裝置;回收系統要採用多級閃蒸裝置和芒硝結晶、焙燒制元明粉裝置。
9、粘膠纖維生產要採用有效的“三廢”治理或回收裝置。
10、為嚴格生產的工藝控制,應全線採用DCS集散式自動控制系統。
(四)對現有年產2萬噸及以下粘膠短纖維生產線實施限期逐步淘汰或技術改造,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後,形成差別化、功能性、高性能的粘膠纖維生產線,差別化、功能性產品占全部產品的比重高於50%。
三、質量與管理
(一)鼓勵和支持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採用ERP、DCS、DMS等信息技術系統,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強企業管理,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質量。
(二)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積極開發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產品。產品質量要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粘膠長絲產品一等品率達到98%以上,粘膠短纖維產品一等品率達到95%以上。
(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應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並設定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四、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資源消耗指標
(一)水耗: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耗水量≤260噸;半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耗水量≤280噸;生產用水重複利用率≥95%。新建或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噸產品耗水量≤65噸;生產用水重複利用率≥90%。
(二)能耗: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綜合能耗≤4400公斤標煤,半連續紡粘膠長絲噸產品綜合能耗≤5000公斤標煤。新建或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噸產品綜合能耗≤1200公斤標煤。
現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通過加強技術改造,在三年內逐步達到上述指標。
五、環境保護
(一)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用消耗少、效率高、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藝設備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藝設備。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二)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的廢水原則上應自行處理或接入集中工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不得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確需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必須報經城鎮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後方可接入。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廢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採用高效節能環保的污泥處理工藝,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理。
(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廢氣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
(四)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廠界噪聲要符合國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具體標準要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五)擴建粘膠長絲生產裝置,紡絲機機台密封要嚴密可靠,在保證紡絲車間有害氣體含量不超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換氣次數,從而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要採用先進可靠的CS2回收裝置,全硫量回收達到85%以上。
(六)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裝置,對原液浸漬產生的壓液回流鹼和過濾產生的廢粘膠必須確保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排放。
六、職業安全衛生與社會責任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的安全設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確保全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遵守職業衛生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
(二)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會責任。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進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評審批、信貸融資等必須依據本準入條件辦理有關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由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後,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投資、工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粘膠纖維企業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達到準入條件並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後,方可投入生產運營。對於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嚴肅處理。
(三)各級工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粘膠纖維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本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後產能,規範企業各項管理。根據企業自願申請並經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核實,國家工業管理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粘膠纖維企業名單定期進行公告。
(四)有關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推進粘膠纖維行業的技術進步,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的粘膠纖維項目是指以天然纖維素(漿粕)為基本原料,經纖維素磺酸鹽溶液紡制而成的再生纖維素纖維生產線新建或改擴建的項目。
(二)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
(三)本準入條件採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四)本準入條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五)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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