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成交

競價成交

競價成交是指期貨交易所的計算機交易系統對交易雙方的交易指令進行配對的過程。這種交易方式具有準確、連續等特點。競價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場組織下,買方或賣方通過交易市場現貨競價交易系統,將可供需商品的品牌、規格等主要屬性和交貨地點、交貨時間、數量、底價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的對手方自主加價或減價,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以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成交並通過交易市場簽訂電子購銷契約,按契約約定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競價成交

國內期貨契約價格的形成方式是計算機撮合成交。 計算機撮合成交是根據公開喊價的原理設計而成的一種計算機自動化交易方式,是指期貨交易所的計算機交易系統對交易雙方的交易指令進行配對的過程。這種交易方式具有準確、連續等特點。

國內期貨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的運行,一般是將買賣申報單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

集合競價

開盤價和收盤價均由集合競價產生。

開盤價集合競價在某品種某月份契約每一交易日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4分鐘為期貨契約買、賣價格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開市時產生開盤價。

收盤價集合競價在某品種某月份契約每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4分鐘為期貨契約買、賣價格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收市時產生收盤價。

交易系統自動控制集合競價申報的開始和結束並在計算機終端上顯示。

集合競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每一交易日中,任一證券的競價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部分,集合競價是指對所有有效委託進行集中處理,深、滬兩市的集合競價時間為交易日上午9:15至9:25。

集合競價步驟

第一步:確定有效委託在有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證券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最高限價、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限價超出此範圍的委託為無效委託,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第二步:選取成交價位。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不存在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如該只證券的成交量為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為開盤價、最近成交價、最高價、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額。

(2)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買價揭示為叫買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為空;實際的最低叫賣價揭示為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為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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