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公正與刑罰效果關係

《程式公正與刑罰效果關係》講述了:近20年來,我國刑罰量的猛升,持續不斷的嚴打,並沒有產生人們所期待的刑罰效果。相反,伴之而來的是刑事案件發案率尤其是惡性案件和重大經濟案件發案率的大幅度上升。造成這種結果,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刑事程式不公正是重要原因之一。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雖然吸收了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但是由於沒有引進相應的配套制度,辯論式的刑事訴訟程式制度在中國並沒有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仍然是職權主義的訴訟程式。

基本信息

百科名片

刑事程式不公正是影響刑罰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確保刑事訴訟程式公正的有效途徑是引入辯論式的刑事訴訟制度,摒棄職權主義的訴訟程式。

內容簡介

這種程式只重視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職權,忽視對其他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權利的保護。這種超職權主

程式公正與刑罰效果關係

義的訴訟程式和公平、平等、參與、人道的價值觀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落差。正是由於這種落差,人們才認為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式是不公正的。這種關於“程式是不公正”的認識,又是近20年來刑罰量猛升而刑罰實際效果很不令人滿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改革刑事訴訟程式,使程式更加公正、文明、進步,是獲得最佳刑罰效果的必由之路。

本課題以人的尊嚴和情感反應為視角,從刑事一體化的角度,用歷史的、實證的、系統論的方法,通過對決定程式公正和刑罰效果相關因素的分析,試圖揭示出程式公正和刑罰效果之間的關係:經歷認為是公正的懲罰和認為是公正的懲罰程式,將會對刑罰和適用刑罰的程式產生認同感,從而產生刑罰的威懾和改造效果,這將減少未來的犯罪;經歷認為是不公正的懲罰和認為是不公正的懲罰程式,有可能導致對廉恥的淡漠、無知和對刑事法律甚至對法律整體的傲慢,這些將增加未來的犯罪;而在刑罰威懾、改造的效果和對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時,刑罰懲罰和未來的犯罪無關。課題共五個部分。

引言

引言,刑事訴訟程式制度和刑罰制度發展的共同規律。通過對刑事訴訟程式制度和刑罰制度發展規律的描述和分析,得出結論:人類的刑事訴訟程式制度和刑罰制度的發展都遵循著共同的規律,即由野蠻、殘酷、愚昧、不文明,逐步走向緩和、科學、文明、人道;人類社會的刑事訴訟程式制度和刑罰制度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繫,可以說是如影隨形,相輔相成,共同進步和完善,有什麼樣的刑事訴訟程式制度,就有與之相適應的刑罰制度。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程式公正與刑罰效果關係實證研究。本部分共分三節。第一節,通過對調研數據的實證分析,得出程式公正和刑罰效果之間的關係: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式,促使罪犯認為對其定罪量刑是公正的,這將減少未來的犯罪;不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式,促使罪犯認為對其定罪量刑不公正,這將增加未來的犯罪。這一節的相關數據全部來自筆者在山東省某監獄、某省女子監獄和江蘇省蘇州監獄的調研。第二節,以表格及坐標圖的形式對1986年至2007年的如下相關數據進行統計和比較:(1)全國公安、檢察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數及相對於上年度的增長率;(2)全國人口數及人口自然增長率;(3)全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案件數及相對於上年度的增長率;(4)全國檢察機關批准、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數及相對於上年度的增長率;(5)全國法院系統刑事一審、二審、審判監督案件結案數及相對於上年度的增長率;(6)全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數及相對於上年度的增長率;(7)全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數及相對於上年度的增長率。通過對上述相關數據的比較得出的結論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式不公正;我國刑罰沒有能夠有效地減少犯罪,而且犯罪一直在增加。因為只有通過刑事訴訟程式,刑罰才能適用於被告人或者罪犯,並且刑事訴訟程式的價值就在於保證刑罰的公正實施和被告人的人權,所以刑事訴訟程式的不公正是刑罰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第三節,最近幾年來重新犯罪人數的增多和重新犯罪比重的增大,說明我國刑罰對罪犯的效果是:不但沒有能夠減少重新犯罪,而且事實上增加了重新犯罪;抗訴、申訴及審判監督案件的增加,說明了罪犯及與罪犯有親情關係的公民認為刑事訴訟程式不公正。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評價程式公正的標準。本部分共分兩節。第一節,對目前國內外關於程式公正的幾種理論進行評述,進而提出評價程式公正的主體性原則、普遍性原則和科學化原則。第二節,相對純粹程式正義的兩個原則:相對純粹刑事訴訟程式公正應包括兩個基本原則,第一個原則,將人作為人看待的原則;第二個原則是罪行相適應的原則;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程式公正與刑罰效果關係理論評說。本部分共兩節:第一節,主要從人的尊嚴和情感反應等角度論述程式公正與刑罰效果的關係,經歷認為是公正的懲罰和認為是公正的懲罰程式,將會對刑罰和適用刑罰的程式產生認同感,從而產生刑罰的威懾和改造效果,這將減少未來的犯罪;經歷認為是不公正的懲罰和認為是不公正的懲罰程式,有可能導致對廉恥的淡漠、無知和對刑事法律甚至對法律整體的傲慢,這些將增加未來的犯罪;而在刑罰威懾、改造的效果和對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時,刑罰懲罰和未來的犯.罪無關。第二節,主要從“親恐關係”的角度論述程式公正與刑罰效果的關係,刑事訴訟程式應該儘量以“親”而仁慈的面目——刑事訴訟程式制度和措施人道、緩和——出現,並且應該杜絕以“恐”而殘酷的面目——刑事訴訟程式制度和措施殘酷、不人道——出現,只有這樣,公民才能認同、尊重刑事訴訟程式和該程式的結果——刑罰,從而減少犯罪。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改革刑事訴訟程式,實現程式公正,獲得刑罰最佳效果。本部分在上述四部分的基礎上,從程式公正和刑罰效果關係的角度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進行重新設計。主要內容有:第一節,以“人性惡”和“經驗人”為理論基礎,重新構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第二節,完善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第三節,統一程式規則,取消潛規則。第一節的主要內容是: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如果建立在司法人員和司法機關是理性人、其人性是善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辯護人是經驗人、其人性是惡的)基礎上,那么刑事訴訟程式是毫無價值的;與其相反,只有以司法人員和司法機關是經驗人、其人性是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經過後天的教育會成為理性人、其人性能夠變得善良為理論基礎,才能使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程式以仁慈的面目出現,才能使刑事訴訟程式和因刑事訴訟程式而產生的刑罰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他訴訟參與人和社會普通公眾接受和承認,從而實現刑罰的最佳效果。第二節的主要內容是: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由“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修改為“保證司法公正,控制犯罪,保障人權”。第三節的主要內容是:刑事訴訟中大量潛規則的存在,不但滋生了司法腐敗,誘發司法不公,而且破壞了司法權威,阻礙了刑罰最佳效果的實現。因此,必須統一刑事程式規則,取消刑事訴訟中的潛規則。

作者簡介

謝安平,男,北京工商大學副教授,2003年6月畢業於北京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2005年10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動站出站。在《政法論壇》、《法律適用》、《河北法學》、《外國法譯評》和《政治與法律》等法學雜誌上發表論文20餘篇。

圖書目錄

內容提要

英文內容提要

引言

第一部分 程式公正與刑罰效果關係實證分析

第一節 問卷調查與個別訪談相關資料分析

一、問卷調查

二、個別訪談

第二節 刑事案件立案數、被提起公訴人數、律師辯護數及相關數據分析

一、全國公安、檢察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數、人口自然增長率等相關數據統計及分析

二、全國法院刑事案件結案數、律師刑辯案件數、增長率等相關數據統計和分析

第三節 重新犯罪、抗訴案件數分析

一、重新犯罪與刑罰特殊預防的效果

二、抗訴案件數及占當年法院已審結一審案件的比例和增長率

第二部分 程式公正的標準和相對純粹程式正義

第一節 關於程式正義的理論及程式公正的標準

一、刑事程式正義的理論之爭

二、關於程式正義理論和我國刑事程式的評論

三、程式公正的標準

第二節 相對純粹程式正義

一、相對純粹程式正義的概念

二、相對純粹程式正義的兩個原則

三、相對純粹程式正義理論的意義

第三部分 程式公正與刑罰效果關係理論評說

第一節 程式公正、情感反應對刑罰效果的作用

一、刑事程式公正的外在表現

二、刑事訴訟中的情感反應

三、程式公正、情感反應對刑罰效果的作用

第二節 親恐關係說對程式公正和刑罰效果關係的啟發

一、親恐關係理論概說

二、社會組成人員和刑事訴訟程式產生親的關係的條件

三、刑事訴訟中恐的原因及危害

第四部分 改革刑事訴訟程式,實現程式公正,獲得最佳刑罰效果

第一節 以人性惡和經驗人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的理論基礎

一、性善論與理性人對中國法制及刑事司法的消極影響

二、人性惡和經驗人對中國法制的積極作用

三、中西方法律人性基礎的比較及對刑事訴訟法的影響

第二節 完善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目的的缺陷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目的的修改

第三節 統一刑事程式規則,取消刑事司法實踐中的潛規則

一、潛規則的概念

二、潛規則的種類

三、潛規則的危害

四、取消潛規則,使刑事訴訟程式走向公開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

刑罰效果的應然性探討及現實意義

一、引言

長期以來,對刑罰效果的認識,有兩種錯誤的觀點或多或少地存在於社會公眾、甚至是國家刑事立法及司法有一定程度了解的人的頭腦中:一是以犯罪率高低來衡量刑罰效果的優劣;二是認為刑罰主要應具備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效果。其直接後果是導致對刑罰效果的期望值過高、影響到刑罰的正確適用。此後果對當前“嚴打”鬥爭中的刑罰適用影響尤為重大。因此,儘管刑罰效果本身應該是一種客觀的實際結果,但將客觀刑罰效果抽象化、理想化的刑罰效果應然性研究可以根據現實需要,為刑事司法活動設定目標、為刑罰效果優劣明確標準,從而指導刑罰科學合理的適用。

二、需要導入的幾個概念

恩格斯說過“一門科學提出的每一種新見解都包含著這門科學的術語的革命”。 ①要充分論證本文提出的命題,必須重申刑罰效果、應然刑罰效果、“嚴打”等幾個概念及相關問題。

(一)關於刑罰效果

1、刑罰效果的概念

刑罰效果是一種社會效果,是由社會發展水平所制約的、為達到刑罰目的而投入一定的刑罰資源並適用一系列刑罰後,實際產生的客觀結果。它是人們為追求社會的秩序、正義、自由以及促進社會的良好運轉,實施刑罰手段於現實生活、維護或改變社會行動和社會關係而最終實現的狀態。刑罰效果與一定社會主體的主觀意向、價值取向及主體運用何種手段實現其目的密切相關。

2、刑罰效果的特徵

刑罰效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客觀性和相關性。客觀性是指刑罰效果本質上屬實在範疇,它的產生和形成總是以其自身規律性呈出在人們面前。相關性則是指刑罰效果與刑罰目的緊密相聯,刑罰效果以刑罰目的為評價依據。(2)質與量的統一性。質是指刑罰適用所產生的客觀效果的好壞之分或是否有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是否有利於社會的秩序、正義、自由以及是否有利於社會良性運轉與變遷之分。量是指刑罰效果好與壞在程度上的差異。(3)可觀察、可描述、可測量和可驗證性。即刑罰效果作為一種實在的社會狀態,可以看得見、說得明、檢測得出、驗證得到。(4)整體性和綜合性。前者指刑罰效果是蘊含目的、手段、結果三要素的各種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分效果的整體反映,後者指刑罰與法律規範體系乃至整個社會規範體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共同作用於社會活動而產生一定的結果。

(二)關於刑罰效果的應應然性

如前所述,刑罰效果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實際結果,可能與刑罰目的設計的狀態不一致甚至相背悖。但我們可以根據刑罰效果的概念、特徵,對客觀的刑罰效果進行抽象化、理想化,使其儘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刑罰目的乃至一定的社會目的,有效地調整各類社會關係。這種效果即是最佳刑罰效果,也可稱之為刑罰效果的應然性。應然刑罰效果代表著刑罰效果在具體刑事司法活動中發展的方向。

(三)關於“嚴打”

“嚴打”是我們黨和國家根據“切實保證廣大人民民眾安居樂業、切實維護和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為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的保證” ②這一目的,緊緊結合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形勢和社會治安形勢,提出的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長期方針。從理論上而言,“嚴打”屬於刑事政策學的範疇。迄今為止,集中統一的“嚴打”鬥爭共有三次:第一次是自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第二次始自1996年4月;第三次即自2001年4月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召開後,至今仍在進行的“嚴打整治鬥爭,也是本文所要依託的時代背景。關於“嚴打”,最值得深思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劉家琛院長指出的“1983年以來搞了幾次嚴打,但重大刑事案件的發案率仍呈穩步上升趨勢。” ③這一現象。

三、刑罰效果的應然性研究

通過對刑罰效果、刑罰效果的應然性、“嚴打”等幾個概念的闡明,為更好地分析關於刑罰效果的兩個錯誤觀點、重樹關於刑罰效果的正確認識,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一)對兩種錯誤觀點的分析

錯誤觀點之一是以犯罪率高低衡量刑罰效果的優劣、進而評價立法和法務部門工作得力與否,致使立法部門和法務部門採取一系列嚴峻刑罰措施來回答公眾樸素的、缺乏理性思考的、“經常犯罪是由於缺乏及時鎮壓”的觀念。但實際結果卻是未能從根本上實現犯罪率下降,也違背了“嚴打”的初衷。其實犯罪原因是一個動態的複雜系統,與社會結構的每一層次(生產力、生產關係、政治上層建築和社會意識形態)的現狀與變動有著內在聯繫。而刑罰作為遏止犯罪的一個因素,同促成犯罪的眾多社會因素不可能在同一水平上相抗衡。把過多的精力投諸怎么使用刑罰方法去抑制日益增多的犯罪,只能使得刑罰效果低微,被寄予過高希望的以刑罰控制犯罪的想法必定落空。

錯誤觀點之二是認為刑罰主要應具備教育改造的功能和效果,導致將教育改造的成果歸之於刑罰效果,致使對刑罰本身的研究和適用條件、結構等的忽略。但是刑罰作為“一種感覺上的痛苦,雖然能改變人的意志。但是,它卻不能洗刷純粹作為一種道德關係的污點。”“威懾和改造藉助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手段,前者藉助強制和痛苦,它謀求造成恐懼,因而是消極的;後者通過教育和陶冶,它希冀給人以啟迪,因而是積極的。”④要使人變得高尚並富有理性和善良的道德,應當藉助於廣泛地傳播知識、獎勵美德、完善教育以及一切改善社會環境的措施。刑罰本身不可能有培訓道德性的正當效果,只能在極其有限的程度和範圍內才能產生預防犯罪和減少犯罪的功能,教育改造功能主要應蘊含在行刑階段。認清這一點,可以避免刑罰效果本身被掩蓋、形成一切依賴刑罰的錯誤思想。

(二)應然性刑罰效果的確立

1、確立應然刑罰效果需考慮的制約因素

應然刑罰效果為刑事司法活動設定追求目標,也是刑罰效果優劣評判的標準之一。確立應然刑罰效果不出自人的主觀臆斷,而應該客觀反映社會的現實需要,並受制於諸多因素:

其一,確立應然刑罰效果應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基礎和犯罪現象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刑罰作為一種社會關係調節器和自身防衛手段,其性質、作用方式等也必然隨社會關係、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狀況的發展變化而作相應調整。不同時期、不同人產的價值觀和所處的階級角度不同,決定著刑罰觀和刑罰效果。我國目前應然刑罰效果的確立,就應該充分考慮我們正在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市場經濟有個原始資本積累過程,西方在原始資本積累過程中的社會治安情況是非常惡劣的。相比較而言,我們在轉軌過程中的社會治安應該算是不錯了。”“產生犯罪的原因很複雜,犯罪增加絕不是因為抓少了、輕判了。而且我們現在對國家治安情況的評判,存在一些不符合實際的情況。”⑤

其二,確立應然刑罰效果應充分考慮統治階級同犯罪作鬥爭的現實需要。這種客觀需要,首先是來源於犯罪對統治關係和法律秩序的破壞;其次是來源於犯罪對社會心理秩序平衡的破壞和犯罪行為對潛在犯罪的誘發和刺激。當前,“刑事案件總量上升,危害增大。爆炸、殺人、搶劫、綁架、投毒、拐賣婦女兒童等嚴重犯罪活動猖撅,特別是一些地方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橫行霸道。鄉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惡勢力為害一方。入室盜竊、扒竊、盜竊機支車等多發性案件居高不止,污染社會風氣。各種治安災害事故不斷發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嚴重。” ⑥目前的現實需要就是希望通過“嚴打”整治鬥爭,突出打擊重點,“堅持打掉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儘快改變政治面貌”,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確保國家長治久安、鞏固和加強黨的執政地位、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人民民眾進一步增強安全感、實現安居樂業。

其三,確立應然刑罰效果應充分考慮其他社會因素。其他社會因素如社會的文明發達程度、文化價值觀念、民族性格、傳統風俗等,是考慮應然刑罰效果不可或缺的背景。如前所述,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各種競爭不可迴避,對我國的傳統風俗、民族性格、價值觀念如重義輕利,強調德在人先,利在人後,欣賞知足長樂、隨遇而安等將產生巨大衝擊,倫理道理、價值觀念的轉變在所難免。在此背景下,應然刑罰效果的確立就應該更多地考慮“法隨世轉”、“治與世宜”的問題。

2、應然刑罰效果的確立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嚴打”鬥爭的需要,應然刑罰效果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使社會公眾感受到刑罰報應性和預防性的統一。

應然刑罰效果體現刑罰的報應性和預防性分為刑罰創製、適用、執行三個階段,在每個階段側重點有所不同。刑罰創製階段即刑事立法時,立法者主要考慮需要用多重的刑罰來遏制犯罪的發生。因此,預防犯罪的目的在此階段處於主導地位。但在對不同犯罪規定輕重有別的刑罰時,又兼顧了刑罰的報應性。刑罰適用階段即刑罰裁量過程中,司法者面對的是具體的犯罪行為和犯罪人,只能根據其具體所犯罪行大小來決定刑罰的輕重,因而是以報應為主。但又由於立法規定的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基間存在的一定幅度又可供司法者兼顧預防性作出具體的裁量。刑罰執行階段,行刑者面對的是已經被判處確定之刑的犯罪人。在這種情況下,採取有針對性的改造措施,消除犯罪人再犯可能是主要任務,預防性成為了主宰,並可根據犯罪人改造表現,實行減刑、假釋等制度。但減刑、假釋均受原判刑罰的限制,又兼顧和報應性。

根據應然刑罰效果在三個階段的不同要求,在“嚴打”鬥爭刑罰適用的過程中,刑罰效果應主要體現報應性、兼顧預防性。我們可以從關注社會現實、重視社會公眾正常心理秩序出發,繼續貫徹執行依法從重的“嚴打”方針,彰顯刑罰適用階段側重報應、追求公正價值目標的效果。不如此,則難以維護穩定的政治局面、繁榮的經濟發展。

(2)使社會公眾感受到刑罰的及時性和必然性。

及時性指犯罪行為一經發現、犯罪人一經抓捕,就應該在合理期限內動用刑罰予以懲罰。必然性是指刑罰作為犯罪的後果是確定無疑的,有犯罪就必然有刑罰。兩個概念之間有著密切的、相輔相成的關係。貝卡里亞明確主張,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時間隔得越短,在人們心中,犯罪與刑罰這兩個概念的聯繫就越突出、越持續,因而,人們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罰看著不可缺少的必然結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罰銜接緊湊,才能指望相聯的刑罰概念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猛醒過來。充分說明了及時性和必然性是體現刑罰效果、實現刑罰目的重要因素。實踐中,國外學者研究發現,美國犯罪率高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應歸責於刑事司法體制的無效,而導致刑事司法體制無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司法機關在案件的處理上拖時耗日。 ⑦這就提醒我們要更加深刻認識司法活動追求效率價值的意義,在“嚴打”鬥爭刑罰使用過程中,繼續貫徹依法從快的“嚴打”方針,彰顯刑罰追求效率、震懾犯罪的效果。

(3)使社會公眾感受到刑罰的公開性。

刑罰的公開性,包括刑事法律的公開性刑罰適用的公開性以及刑罰執行的公開性,是指以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手段,通過各種途徑的宣教、傳播,讓社會公眾充分知曉什麼是犯罪?犯罪應受到怎樣的刑罰懲罰?刑罰的適用過程是怎樣的?刑罰的執行過程又如何等等。刑罰的公開性可以使社會公眾由知法而畏法、由畏罰而守法。這就要求在“嚴打”整治鬥爭中,司法機關一方面要專注於依法從重從快打擊犯罪,另一方面要對刑罰適用階段的工作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公開審理、公開判決,運用各種新聞媒體等,教育社會公眾學法、知法、守法。

此外,應然刑罰效果還應該使社會公眾感受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等。

最後需要闡明的是,應然刑罰效果雖然是刑罰適用的追求目標,但應然刑罰效果本身仍應服從於追求社會秩序、正義、自由以及促進社會良性運轉的目標。因此,“嚴打”中的刑罰適用最終應服從於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工作大局即我國預防犯罪和解決其他社會治安問題的總方針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也就是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種手段,打防結合,標本兼治,對違法犯罪問題進行綜合整治,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以此為依託,對應然刑罰效果的探討才能真正具備客觀現實的意義。

量刑程式改革面臨的困境及努力的方向

(一)面臨的困境

1.控辯參與度有待提高,尤其是辯護人參與量刑的問題存在困境

量刑改革離不開控、辯、審三方的密切配合。庭審活動的對抗性是庭審成敗的重要看點,而庭審的對抗性來自於控辯雙方的參與度,控辯雙方準備的愈充分,庭審的效果就好,所有問題也就暴露並能在庭審中加以解決。量刑改革同樣離不開控辯雙方的積極參與,而這項改革對於辯方是一次充分展示的機會,賦予了其參與量刑的空間,能夠為辯方所樂意接受,參與積極性是高的,且公訴方長期以來一直追求求刑權,其參與量刑改革也是其職能的必然要求,因此控方的參與度不是問題,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刑事被告人對量刑規範化工作短期內難以適應。量刑規範化工作要求控辯雙方對法律要相當熟悉,我院受理的案件被告人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水平都比較低,大部分部分刑事被告人受經濟條件的制約,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很多被告人對量刑不預答辯,在法官的引導下,只表態,請求法院從輕判處。對於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量刑辯論基本無法進行,致使庭審辯論難以形成控辯雙方的對抗局面。因此,這類案件適用量刑答辯程式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此為目前量刑程式改革中的一大困境,量刑規範化後該院審結的案件中,有辯護人參與的案件不足10%,控方優勢與辯方劣勢形成強烈的對比,與改革的初衷大相逕庭。

2.不認罪案件程式設計的困難

對於不認罪案件的量刑程式設計,目前學者們傾向將定罪和量刑進行分離,但分為絕對獨立程式和相對獨立的程式仍然存在爭議,但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兩種程式上的設計均存在一定的困難。如果相對分離的話,被告人首先會做一個無罪的答辯,如果始終不改變這樣一個立場,那么即使他參與了量刑答辯,堅持自己無罪,量刑程式的辯論基礎(被告人有罪)也就喪失了。這種情況情況下,審判庭對有無罪根本沒有得出一個結論,在假定有罪的基礎上進行了答辯,法律邏輯非常尷尬。

但倘若絕對分離下,也會產生邏輯上的困難,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如果一個被告人在前面的定罪程式不認罪,經過定罪程式被認定有罪後,其又要在後面在量刑程式中進行有罪基礎上的辯論,法律邏輯上的內在矛盾總是難以消解的,通過建立一個獨立的量刑程式也不能將這種內在的矛盾克服掉,體現了量刑程式的局限性。所以對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量刑程式的設計上仍然缺乏理論上支持,實踐中如何設計該程式也是當前的一大困境。

3.量刑規範化與能動司法及“案多人少”的兩難困境。

“量刑辯論”程式可使法官的量刑更加趨於理性化,增強判決的透明度,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現的“隱性腐敗”的發生,是法律制度上的規制,但這和“能動司法”的要求又會產生理念上的衝突,後者要求法官在法律賦予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進行價值判斷,要求對案件處理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而量刑規範化目的之一就是要儘量的壓減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空間,達到準確量化的“法律效果”。所以如果堅持量刑規範化,就會排斥“能動司法”。另外,量刑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式納入庭審,在法庭審理及判決書製作中,都較大的增加了工作量,使本來就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化解之間的矛盾也是需要回答的現實問題。

(二)努力方向及對策

1、提升控辯參與率,加強與公、檢、律師間的協作

重視公、檢、法、司、各司法機構及律師的通力合作,推動和諧司法要求下的量刑辯論與量刑均衡的結合。使法官、公訴人、律師都能積極的參與到量刑規範的改革的工作中,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加大法律援助的力量。“量刑辯論”確認了控、辯雙方平等的訴訟地位和在訴訟中的積極主動性,強調了保護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應該說在實際的實踐過程中,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但要更進一步提高它,還需要一個公、檢、法、司協調一致的制度環境。

2、制定統一的量刑指南。

就目前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來看,各地關於量刑的標準實際上並不統一,很可能同樣的犯罪行為、相同的犯罪情節不同的法院在量刑方面會存在很大的區別。這既有可能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則,也不利於被告人定罪後的改造。由於沒有統一的量刑指南,檢察官在提出指控時也很難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也就無法完整地行使其求刑權,被告人也無從針對抽象的量刑指控提出有效的答辯。為此,期待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儘快開展量刑方面的調研,儘快出台統一的量刑指南,以使我國的司法程式更加公開透明。

3、加強量刑程式理論和實踐研究

加強法官隊伍的素質建設,使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得到更好的運用,量刑規範化工作是是刑事審判中一項帶有改革性質的全新的審判理念,它需要法官對法律的精神有一種透徹的把握,在深厚的專業功底支撐下,運用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來實現量刑公開、量刑規範。因此,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法官參加專業知識培訓,開展專題交流活動,相互借鑑,切實轉變刑事司法人員的刑事司法理念,加強量刑程式理論和實踐方面的研究,切實改變“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傾向,牢固樹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保證在司法過程中切實做到量刑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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