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特點

從上面稅收的定義中,我們已經可以初步地看出稅收所具有的基本特徵:強制性、無償性和依法徵稅所具有的固定性。

稅收特徵

稅收的特徵反映了稅收區別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從中也可以理解稅收為什麼能成為財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一)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物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即和生產資料的占有沒有關係。稅收的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而稅收法律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對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適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依法納稅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稅收的強制性說明,依法納稅是人們不應迴避的法律義務。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正因為稅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所以它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種形式。

(二)稅收的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就具體的徵稅過程來說的,表現為國家徵稅後稅款即為國家所有,並不存在對納稅人的償還問題。

稅收的無償性是相對的。對具體的納稅人來說,納稅後並未獲得任何報酬。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不具有償還性或返還性。但若從財政活動的整體來看問題,稅收是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成本的補償,這裡又反映出有償性的一面。

特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稅收具有馬克思所說的“從一個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謀福利”的性質,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當然,就某一具體的納稅人來說,他所繳納的稅款與他從公共物品或勞務的消費中所得到的利益並不一定是對稱的。

稅收的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課稅對象及每一單位課稅對象的徵收比例或徵收數額是相對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的,只能按預定標準徵收,而不能無限度地徵收。納稅人取得了應納稅的收入或發生了應納稅的行為,也必須按預定標準如數繳納,而不能改變這個標準。

同樣,對稅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絕對化,以為標準確定後永遠不能改變。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具體的徵稅標準是可以改變的。比如,國家可以修訂稅法,調高或調低稅率等,但這只是變動徵收標準,而不是取消徵收標準。所以,這與稅收的固定性是並不矛盾的。

稅收具有的三個特徵是互相聯繫、缺一不可的,同時具備這三個特徵的才叫稅收。稅收的強制性決定了徵收的無償性,而無償性同納稅人的經濟利益關係極大,因而要求徵收的固定性,這樣對納稅人來說比較容易接受,對國家來說可以保證收入的穩定。

稅收的特徵是稅收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如上繳利潤、國債收入、規費收入、罰沒收入等的基本標誌。稅收的特徵反映了不同社會形態下稅收的共性。

稅收的“三性”集中體現了稅收的權威性。維護和強化稅收的權威性,是我國當前稅收征管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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