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 (六)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組織擬訂和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法規和政策;擬訂財政分配政策和分級財政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制訂全縣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縣財政工作。
(二)管理全縣財政收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編制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組織執行年度財政預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整預算、決算及其他重大財政事項;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負責財政性資金的綜合平衡。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
(四)負責全縣罰沒財物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鄉鎮財政業務工作。
(五)組織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
(六)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務管理工作;管理縣級財政公共支出和財政承擔的經濟發展支出;分配各種專項資金;管理農業綜合開發、國債轉貸等有償使用的財政資金。
(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八)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收取縣級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國有資產的權屬界定、產權登記和股權管理;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負責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管理縣境內企業財務,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
(十)組織擬訂和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歸口管理全縣政府外債,負責全縣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負責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評工作。
(十二)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十三)負責財政宣傳、信息和財政幹部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保密、安全、政務公開、後勤服務、公務接待、財務管理、精神文明、愛國衛生、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幹部人事管理及年度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制定財政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預算科(政府主權外債管理辦公室)
提出全縣財政發展戰略建議,預測分析全縣國民經濟運行態勢,提出調整經濟政策及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意見;制訂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及改革方案,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負責政府債務政策研究及管理工作;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負責辦理全縣財政結算事項;負責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研究財政分配政策和財政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提出增收節支的建議;制訂財力綜合平衡方案;匯總、審核縣級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制訂罰沒財物管理制度,負責罰沒財物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縣外債貸款規劃和篩查、審定貸款項目;負責外債項目的申報、評審和對外談判、磋商,擬訂有關協定、貸款草案;負責政府外債資金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外債風險;辦理外債的轉貸、支付、償還和貸款使用的審批;管理政府外債項目國內配套資金;承辦外事有關聯絡、協調等工作。
(三)國庫科(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組織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推行全縣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牽頭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牽頭組織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工作;承擔縣級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會計核算工作;匯總編報預算內旬報、月報和預算外月報;組織財政預算執行分析及預測;編制、匯總縣級和全縣財政總決算;匯總縣級和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部門決算,牽頭組織部門決算批覆;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撥付和會計核算;負責定期與人民銀行國庫部門、代理銀行、預算單位核對賬務工作;負責統一管理縣本級財政賬戶,會商相關科室辦理賬戶的開設、變更與撤銷,負責賬戶的會計核算工作;代理縣政府擬定政府採購政策;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下達政府採購計畫;編制政府採購目錄;負責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的組織工作;負責政府採購監督,建立對評審專家、供應商、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評價制度和不良行為公告制度;負責政府採購縣級專家(專業人員)庫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四)綜合科
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分配與管理;負責縣級住房貨幣化補貼資金的審核與撥付;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與使用的監管;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執行彩票管理制度和發行計畫,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監督彩票發行;制訂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與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分配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與管理資金;組織實施成品油價格財政補貼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分配成品油價格財政補貼資金。
(五)經濟建設科
承擔交通、環保、建設、國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的研究制訂工作;負責城市建設、交通建設、農林水利氣象、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治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採礦權、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以及水污染和環保排污等專項資金、基本建設和國債資金的管理;負責土地出讓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土地開墾費徵收、分配和使用;聯繫平衡基本建設資金,負責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及竣工決算批覆;
(六)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配合辦理預算的調整、變更和追加(減)事項以及執行監督;負責農業、林業、水利、扶貧、農業綜合開發和救災防災資金的分配和管理,並制定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對水利基金、水資源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育林基金等收入的分配和管理;負責專項資金的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績效考核;配合做好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設;負責聯繫單位財務運行的動態監管;審核匯總聯繫單位部門決算。
(七)行政事業科
承擔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畫生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配合辦理預算的調整、變更和追加(減)事項以及執行監督;負責參與聯繫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訂工作;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制定行政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合做好事業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的建設;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項目評審,研究建立專項資金追蹤問效制度;負責聯繫單位財務運行的動態監管,及時處置發現的問題;審核匯總部門決算,對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財務管理、事業發展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總結;承擔義務教育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八)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老乾、殘聯以及全縣離退休人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配合辦理預算的調整、變更和追加(減)事項以及執行監督;參與制定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社會保障政策、制度;執行有關社會保障基金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負責聯繫單位財務運行的動態監管;審核匯總聯繫單位部門及基金決算。
(九)鄉鎮財政管理科
指導鄉鎮財政管理,負責鄉鎮財政統計報表審核分析工作,掌握鄉鎮財政基本情況,研究制訂指導鄉鎮財政改革及預算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監督指導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管理鄉鎮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財政有關直補資金,負責資金髮放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村級財務管理,制定指導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的相關政策、制度;管理有關農村村級財政補助資金;制定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進行項目完成後的績效考核;辦理預算追加(減)事宜;制訂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負責縣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工作。
(十)會計科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和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會計業務培訓和會計規範達標工作,執行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實施全縣會計從業資格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和職稱評審工作;制定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制定並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負責會計電算化和會計信息化工作;參與配合鄉鎮黨委、政府加強鄉鎮財政、村居幹部隊伍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幹部的教育培訓規劃;完成市函校的有關工作。
(十一)企業及國有資產管理科
負責各類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財務報表匯總及統計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負責企業效績評價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負責監管工業、交通、施工、房地產開發、商貿、金融、旅遊等企業財務;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各項制度,制訂相應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及各項補貼;審核辦理歸口企業的政策性補貼事項;參與研究制定地方金融和融資等政策和制度改革;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全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資產負債、經營損益等財務狀況及經營效益狀況的監督、考核和評價;負責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監測、產權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決定或批准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和國有企業的設立、合併、分立、終止、拍賣,審批產權變動和財務處理等重大問題;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被解散、終止企業的國有資產;制訂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營運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投資方案;參與審批和監督國有資產重大投資項目;負責辦理國有資產授權或委託經營事項,負責政府授權範圍內審核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查國有資產經營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畫;負責監督、收繳國有資產產權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辦理國有資產劃轉和調度手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全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協調處理重大產權糾紛;負責組織、指導國有資產管理的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制訂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十二)監察條法科
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負責監督財政收支情況,包括對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的監督,以及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轉移支付和專項支出的監督,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工作,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財務會計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對財政支出行為過程及其結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與監督;負責涉及全縣國有產權糾紛的調處和行政仲裁;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訟代理工作;負責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機關反腐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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