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研究

本研究通過對建立在福利國家“三支柱”養老保障制度體系中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的研究,解構其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制度結構,探尋福利國家在社會保障市場化改革中的角色轉變軌跡及其在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中的角色定位。 在該制度結構的框架之下,對這八個福利國家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進行橫向比較,揭示出不同福利國家的該制度的共性與差異,並以此作為第三部分對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進行制度評價的依據。 5.《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研究》提出改革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障“三支柱”制度體系,將現存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完全分離,將原有的個人賬戶改革為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

內容介紹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經濟全球化和人口老齡化的雙重壓力下,西方福利國家對原有高福利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這次變革中,福利國家對國家與市場、政府與公民個人在社會保障中的權利與責任進行了重新劃定。西方福利國家普遍採納了世界銀行對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議,建立了“三支柱”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其中部分福利國家如澳大利亞、瑞士、冰島、瑞典等先後建立了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將其作為養老保障“三支柱”制度體系的“第二支柱”,實現了廣覆蓋、高替代、養老金儲備充足等制度目標,對“第一支柱”現收現付的公共養老金形成了強有力的穩定補充,為這些國家的老年人提供了較高水平的養老金。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面臨諸多瓶頸,如公共養老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並未完全分離、個人賬戶空賬運行,自願性企業年金替代率低、擴覆舉步維艱,“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的結構性與功能性的失衡,等等。這些問題的實質主要是國家與市場在我國社會保障中邊界劃定不清。在社會保障中,政府到底應該走多遠?尤其是在具有國家福利傳統的國家,在社會保障市場化的改革中,國家應該如何一方面將部分社會保障的職責轉移給市場,同時繼續肩負著對國民養老的最終責任?本研究通過對建立在福利國家“三支柱”養老保障制度體系中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的研究,解構其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制度結構,探尋福利國家在社會保障市場化改革中的角色轉變軌跡及其在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中的角色定位。袁妙彧編寫的《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研究》重點研究強制性企業年金作為一種社會保障私有化進程中的政府與市場的新型的合作關係,是如何將國家與市場、養老金集體化與養老金私有化、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等較好地平衡於這一制度範疇之內的;並進一步在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對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障“三支柱”制度體系以及企業年金制度的構建提出幾點改革構想。
全書的研究內容及各部分的研究方法如下:
緒論部分從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基本概念的界定、國內外相關研究、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以及《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研究》的創新及不足等幾個方面進行了簡要交待。
第一章運用制度變遷分析的方法,從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嬗變的脈絡中梳理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嵌入制度,提煉出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賴以建立和發展的福利思想和價值理念;並通過對“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結構與功能的分析,推演出強制性企業年金在福利國家興起的動因。
第二章運用文獻研究的方法和國際比較研究的方法對國內外的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的國別研究和國際比較研究的文獻進行整理與歸納,利用澳大利亞、英國、法國、波蘭、瑞典、瑞士、芬蘭、冰島八個福利國家的強制性企業年金的資料,抽象出強制性企業年金的制度結構。在該制度結構的框架之下,對這八個福利國家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進行橫向比較,揭示出不同福利國家的該制度的共性與差異,並以此作為第三部分對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進行制度評價的依據。
第三、四章從養老金私有化與國家責任、養老金制度的公平與效率兩個方面對福利國家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進行評價。其中,第三章運用養老金定性研究的方法建立強制性企業年金私有化的測量模型,從八個維度重點分析了制度的規則與制度的類型,用“制度的目標”、“計畫的類型”、“對未覆蓋群體的規定”、“覆蓋率”、“融資方式”、“受益資格”、“收益的形式”、“企業年金管理”八個指標對各國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的私有化進行了測度。從制度的特徵上測量和比較不同的福利國家的該制度的私有化程度,進而比較不同的福利國家在養老金私有化進程中履行國家責任的不同政策選擇。
第四章從公平與效率的視角對強制性企業年金進行評價。首先運用社會公平理論,從分配的公平的視角探究導致制度累進/累退性的制度環節,進而分析強制性企業年金與收入分配的關係。然後運用世界銀行提出的養老金改革的評價標準,從養老金充足性、可負擔性、可持續性、穩健性及養老金與經濟發展的關係幾個方面,對福利國家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的效率進行了考量。
第五章針對我國現行養老保障“三支柱”制度存在的現實問題,借鑑福利國家在福利危機的背景下構建“多支柱”養老保障的成功經驗,特別是結合福利國家將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作為“第二支柱”,較好地兼顧了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的經驗,對我國養老保障“三支柱”體系以及企業年金制度進行了再設計。
最後對全書的研究進行總結並提出討論。
經過上述理論與實證分析,《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研究》獲得了以下主要研究結論:
1.養老保障“三支柱”體系是一個結構性與功能性的整體,在進行企業年金制度的設計或是公共養老金制度的改革時,必須從“三支柱”的整體布局的視角來進行全盤考慮。企業年金的發展必然受到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的制約,同時企業年金制度也對其產生影響。強制性企業年金對第三支柱自願性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金計畫具有明顯的擠出效應。
2.養老保險的私有化並不意味著國家在此領域的簡單收縮,本研究發現建立在福利國家“三支柱”體系內的強制性企業年金一致表現出較南美、亞洲國家和地區的私人養老金更強的“去商品化”特徵,福利國家對制度的介入降低了該制度的“私有化”程度,也化解了部分私有化帶來的風險。
在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程中,福利國家的三種傳統類型遭到挑戰。福利國家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已經通過其不同的商品化程度對原有的福利國家類型進行了新的塑造。在此過程中,社會保障中的國家與市場之間的對立性正在逐漸弱化,代之以國家與市場的合作與融合。
3.企業年金並不必然導致社會分配不公。相對自願性企業年金而言,強制性企業年金克服了覆蓋面的問題,雖不一定完全解決了公平性的問題,但至少可以通過制度的設計來規避這一風險,福利國家可能將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目標整合到這一市場化運行的養老金制度中去。
4.福利國家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基本滿足世界銀行對養老金評價的首要標準:充足性、可負擔性、可持續性和穩健性。強制性企業年金對國民儲蓄有顯著的影響,強制性企業年金對國民儲蓄的影響的方向各國並不一致,強制性企業年金對國民儲蓄的影響的方向受到各國一定時期內的居民的自然儲蓄率、信貸政策、居民的消費、信貸習慣,以及強制性企業年金的供款率等因素的共同影響。
5.《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研究》提出改革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障“三支柱”制度體系,將現存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完全分離,將原有的個人賬戶改革為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政府強制,僱主雇員共同繳費,市場化運作,從真正意義上構建起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國家強制能夠保證制度的覆蓋面,市場化獨立運作能夠實現真正的基金積累,國家僅僅承擔有限的責任。個人賬戶分離出來後,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現收現付,以社會保險稅或其他稅收的形式籌集資金,養老金水平均一,覆蓋城鎮所有從業人員,自願性企業年金和自願性的商業保險作為第三支柱對第一、第二支柱形成補充。
《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研究》對我國強制性企業年金的制度框架提出幾點構想:建議我國的第一支柱社會養老保險和第二支柱強制性企業年金合計實現60%的目標替代率,其中強制性企業年金和社會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各為30%。我國強制性企業年金的覆蓋面可先參照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覆蓋範圍,並逐步擴大,最終的目標是覆蓋所有的城鎮職工;供款方式為企業和職工共同供款;待遇支付方式為繳費確定型;運作模式採取信託式管理;稅收制度採取EET模式;監管方式上建議組建專門的監管機構,實行專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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