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記載事項

分類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等。 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 《票據法》規定了相對記載事項。

概念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

分類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等。
1.必須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例如,表明票據種類的事項,必須記明"匯票"、"本票"、"支票",否則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票據法》規定了相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記載的,按照記載的具體事項履行權利和義務;未記載的,適用法律的統一認定。例如,《票據法》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這裡的"背書日期"就屬於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日期的,《票據法》視同背書日期為"到期日前"。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例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是指除了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外,票據上還可以記載其他一些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如《票據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發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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