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額度

碳排放額度

碳排放是關於溫室氣體排放的一個總稱或簡稱。溫室氣體中最主要的氣體是二氧化碳,因此用碳(Carbon)一詞作為代表。雖然並不準確,但作為讓民眾最快了解的方法就是簡單地將“碳排放”理解為“二氧化碳排放”。多數科學家和政府承認溫室氣體已經並將繼續為地球和人類帶來災難,所以"(控制)碳排放"、“碳中和”這樣的術語就成為容易被大多數人所理解、接受、並採取行動的文化基礎。我們的日常生活一直都在排放二氧化碳,而如何通過有節制的生活,例如少用空調和暖氣、少開車、少坐飛機等等,以及如何通過節能減誤的技術來減少工廠和企業的碳排放量,成為本世紀初最重要的環保話題之一。

碳排放

碳排放是關於溫室氣體排放的一個總稱或簡稱。溫室氣體中最主要的氣體是二氧化碳,因此用碳(Carbon)一詞作為代表。雖然並不準確,但作為讓民眾最快了解的方法就是簡單地將“碳排放”理解為“二氧化碳排放”。多數科學家和政府承認溫室氣體已經並將繼續為地球和人類帶來災難,所以"(控制)碳排放"、“碳中和”這樣的術語就成為容易被大多數人所理解、接受、並採取行動的文化基礎。我們的日常生活一直都在排放二氧化碳,而如何通過有節制的生活,例如少用空調和暖氣、少開車、少坐飛機等等,以及如何通過節能減誤的技術來減少工廠和企業的碳排放量,成為本世紀初最重要的環保話題之一。
參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碳交易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減,以國際公法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Carbon Market)。

目錄
1 法律依據 2 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3 碳交易的兩種型態 4 目前的碳市場 5 外部連線

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檔案,稱為“馬拉喀什檔案”,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檔案進行。

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範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屬檔案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屬檔案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屬檔案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系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範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屬檔案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誌”(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碳交易的兩種型態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目前的碳市場

國內排放額度國內排放額度

目前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交易金額達188美元

排放指標

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質量守恆的原理。假如碳排放的總量是限定好的。那么在這個框架內,我們就可以通過技術升級來降低碳排放。每個國家都有相應的“指標”比如說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單位的碳排放量,A國獲得15的指標,B國獲得10的指標其它國家獲得其餘75單位指標。如果A國只排放了10個單位的碳排放量,而B國剛好排了12個單位,那么B國就可以從A國購買2個單位的碳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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