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庫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石油庫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石油庫安全管理規定(送審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石油庫安全管理規定(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石油庫安全生產與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石油庫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生產運行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本規定所稱石油庫,系指油田、煉化、銷售、儲運企業的收發和儲存原油、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地上儲存設施。

用於國防科研生產以及港口碼頭範圍內的石油庫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石油庫所屬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要保證投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石油庫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規定外,還需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規定要求。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石油庫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每年不少於2次的定期監督檢查。依照本規定對石油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狀況、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章 選址布局

第六條 石油庫的選址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石油庫不宜採用階梯式選址布局。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藝要求,確需採取階梯式布局時,地勢較高罐組應採用漏油攔截和收集設施、路堤式消防車道等有效的安全措施,確保地勢較低區域重要設施的安全。

第七條 石油庫與周邊設施的安全距離應滿足《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中的有關規定,國家石油儲備庫以及總容量大於或等於120萬立方米的企業石油庫,應滿足《石油儲備庫設計規範》(GB50737)中的有關規定。

一、二、三級石油庫與周圍低密度、居住類和公眾聚集類高密度人員場所等防護目標間的安全距離可採用定量風險方法進行計算,依據個人風險基準(附表1)確定;與高敏感場所、重要目標或特殊人群高密度場所間的安全距離採用事故後果計算法確定。

第八條 當庫址選定在靠近山林時,石油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築防火溝、防火牆或防火帶,定期對防火溝、牆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清理,防止山火侵襲。

第九條 儲存甲類液體的儲罐應單獨設定防火隔堤,隔堤內的雨、污排閥門應採用遠程控制閥。

第十條 儲罐間防火距離應滿足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新建的外浮頂儲罐罐組,罐組內油罐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宜小於0.5倍相鄰儲罐中較大儲罐的直徑,對防火距離為0.4倍相鄰儲罐中較大儲罐的直徑的外浮頂儲罐罐組應適當增加消防水及泡沫液的儲備量。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 石油庫企業應明確設備設施使用維護的責任主體,確保設備設施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石油庫應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檔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制定定期檢、維修計畫。設備管理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變更管理、維修記錄、有關事故記錄和處理報告等。

第十三條 石油庫使用的檢測檢驗設備應滿足防火、防爆要求,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石油庫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紅外成像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以及環境、氣象參數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應設定安全標誌和警示牌。安全標誌的使用應符合《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誌規範》(AQ3047)的要求。

第十五條 儲罐及附屬檔案

(一) 儲罐應按相關規範要求,安裝高液位報警、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和低低液位報警及自動聯鎖切斷裝置。1萬立方米(含,下同)以上的儲罐必須設高高液位、低低液位報警系統,並在進出罐管道設定與其自動聯鎖的緊急切斷閥。

(二) 在役儲罐每七年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檢驗檢測,檢測內容包括罐底板、頂板腐蝕檢測、罐壁腐蝕檢測、浮盤導靜電檢測、儲罐及管道地基沉降檢測、管道腐蝕檢測等。

(三) 儲罐附屬檔案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浮盤無積油、排水管暢通。

(四) 輸送不同介質的兩條管道的連線部位,應安裝隔離盲板。

(五) 1萬立方米以上的儲存甲、乙類液體的儲罐進出物料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並有防止誤操作的自保措施,防止液位超高、物料外溢。

(六) 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立即檢查確認,嚴禁繼續進(出)物料和隨意消除報警。浮頂罐首次進料或清罐作業後進料時,應採用限制進料速度等措施保證儲罐安全。

第十六條 液化石油氣球罐

(一) 球罐的選材應符合相關規範要求。採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應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應超濃度使用。

(二)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按不低於2.5兆帕等級選用,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三) 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並保持全開狀態。

(四) 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聯鎖的高高液位報警。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入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五) 球罐切水應設定二次切水罐,切水時嚴禁操作人員離開現場。

第十七條

(一) 新安裝的泵和經過維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二) 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三) 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並做好泵運行記錄。

第十八條 管道

(一) 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輸送管道應定期進行檢驗檢測,企業應開展管道完整性安全分析。

(二) 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三) 管道設計施工後應保存竣工圖,包括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四) 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5年以上的埋地管道每年應在低洼、潮濕處開挖檢查1次。

(五) 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定在堤外,不下雨時應處於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誌。

(六) 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儲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牆。石油庫內輸油管線封閉管溝應全部用細砂填實。

第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電氣設備

第二十條 電氣設定

(一) 石油庫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設定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定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

(二) 電力架空線路嚴禁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髮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

(三) 石油庫主要生產作業場所的配電電纜應採用銅芯電纜,並應採用直埋或電纜溝充砂敷設,局部地方確需在地面敷設的電纜應採用阻燃電纜穿鋼管敷設或鎧裝阻燃電纜。

(四) 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誌。通往躉船的線路應採用軟質電纜,並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餘量。

(五) 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六) 庫區使用的緊急切斷閥宜採用電動或氣動閥門。採用電動閘板閥的庫區應配備應急電源(EPS應急電源或移動式發電機)並應考慮設定應急電源接口,採用氣動閘板閥的庫區應配備相應保障能力的動力源。

第二十一條 運行管理

(一) 自備應急發電機每周至少啟動1次,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於10分鐘。

(二) 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1次絕緣電阻並做絕緣分析。

(三) 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辦理操作許可證,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四) 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後,應迅即分斷其電源開關並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五) 線路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誌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六) 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採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

(七) 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八) 現場電氣儀表應按有關規定選用符合防爆場所防爆等級的儀表,並根據所處環境條件確定相應的儀表防護等級,其安裝、配線應按安裝場所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類別、級別、組別確定安裝敷設方式。

第二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一) 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二) 石油庫應繪製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台賬。

(三) 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2次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線。

(四) 球罐應設防雷接地,但不應裝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五) 嚴禁使用塑膠桶或絕緣材料製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液體。

(六) 嚴禁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採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應猛拉快提。

(七) 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液體管道和儲罐。

(八) 油罐、油輪等容器內,禁止存在任何未做電氣連線(即跨接)的浮動物和懸掛物。

(九) 儲存甲、乙、丙A類液體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及採樣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十) 企業根據自身特點建立符合石油庫安全生產要求的有針對性的雷電防護預防性措施。石油庫應建立雷電預警系統,雷電預警系統的探測單元在其系統使用壽命期內應符合全天候、耐環境、不間斷、無損耗、免維護的要求。

(十一) 易受颱風或強對流天氣影響、地屬多雷區或強雷區的二級以上石油庫應建立本地雷電預警與遠程雷電預警相結合的綜合雷電預警系統;內浮頂儲罐、大型外浮頂儲罐二次密封的空間內可採用加充氮氣等安全保護措施防止雷電雷擊引發密封圈等火災事故;並應避免下浮船作業時發生人員窒息事故。

(十二) 企業應建立石油庫及輸油管線防雷裝置巡檢維護管理規程(制度)。電涌保護器等防雷裝置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檢測,發現失效應及時處置、更換。對於難以進行失效檢測的電涌保護器,可根據其工作環境情況按3-6年的限制使用年限進行強制更新換裝。重要的電源及信號迴路的電涌保護器應選用具備失效狀態就地指示或具有無線射頻線上檢測功能,並支持模組線上更換的適用產品,實行按月、雷前、雷後人工巡檢維護。

第五章 儀表及自動控制

第二十三條 儲罐應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液位、溫度、壓力、限位報警、聯鎖等裝置,其形式、精度、點位、匯流排模式等應滿足相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二級以上油庫應設定遠程紅外熱成像監測監控系統,對罐區泄漏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油庫及輸油管線的自動控制系統及儀表設定,儀表電源、接地及防雷等設施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石油庫的庫外輸油管線的自動控制系統應能嵌入或支持泄漏量計算功能軟體模組以便實時進行泄漏量設定值的預警及報警;易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重點區域或關鍵設施的檢測控制迴路應根據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保護層分析(LOPA)確定其安全儀表功能要求,根據要求安裝相應安全完整性等級的安全儀表系統。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液體罐組、輸油泵站、計量站等可燃性液體易泄漏和易積聚區域,應設定可燃性氣體濃度檢測器,並將信號遠傳到控制室,單獨設立二次儀錶盤。罐區內閥門集中處、儲罐切水的排水井處應設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第二十六條 油庫儀表電纜不應與電力電纜同槽盒敷設。

第二十七條 防爆型儀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爆型儀表檢修時不準更改零部件的結構,材質。

(二) 在危險場所對原有的防爆型儀表進行更新、改造時,必須審定儀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隨意降低防爆等級。

(三) 在危險場所新增儀表測控迴路及其他迴路,其防爆等級不得低於區域內其它儀表防爆等級要求。

(四) 儀表使用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常規儀表運行、維護、校驗、檢修等各種規程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儀表進行防爆檢查。

(五) 常規儀表校驗嚴禁使用超期未檢或檢定不合格的標準儀器。各種標準儀器應按有關計量法規要求進行周檢。

第二十八條 凡涉及聯鎖系統正常運行的維護、檢修、操作及聯鎖系統的任何變更(包括接線改變,儀表設備、器件改型或增刪,聯鎖原理、功能變更和設定值變更等)都必須辦理變更手續、聯鎖工作票等相關手續,要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九條 與聯鎖系統有關的儀表、設備、附屬檔案和電源開關的合/斷位置,要有清晰明顯標記;進口設備應有中英文對照標記;緊急停車按鈕和重要的開關要配有護罩,並保持完好。

第六章 裝卸作業

第三十條 裝卸準備

(一) 應編寫制訂裝卸作業指導書。

(二) 應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三) 鐵路罐車入庫後,應及時安放鐵楔,防止溜車。

(四) 認真核對車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採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裝卸作業

(一) 裝卸作業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二) 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三) 容器內應避免出現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罐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四) 鐵路罐車、汽車罐車、儲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後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五) 鐵路罐車裝、卸油完成,均應靜置2分鐘以上,才能提起鶴管;汽車罐車裝油作業前後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分鐘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六) 汽車罐車接地線的連線,應在儲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後進行。

(七) 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八) 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於0.2米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於1米/秒,裝車速度不應大於4.5米/秒。

(九) 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

(十) 當採用金屬管嘴或金屬漏斗向金屬油桶裝油時,必須使其保持良好的接觸或連線,並可靠接地。

(十一) 裝卸作業現場應設定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作業。

第三十二條 硫化氫脫除作業應使用經過論證的安全、可靠的產品和加注裝置;嚴禁在油品輸送過程中使用強氧化性硫化氫脫除劑及在主管道直接加注硫化氫脫除劑。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石油庫所屬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委託或轉包經營管理的單位要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及職責,並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三十四條 石油庫所屬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用、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在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契約時,必須含有施工安全責任協定內容,並對承包商服務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進行監控。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石油庫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石油庫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員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操作規定程式,並定期更新修訂。

第三十七條 石油庫日常作業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石油庫從業人員工作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 石油庫從業人員工作期間,必領穿戴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

(三) 做好日常巡檢和交接班工作,嚴密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做好記錄。

(四) 石油庫應按規定查驗危險品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石油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辨識確定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對己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進行定期檢測、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石油庫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及風險評價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對事故隱患進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間、整改責任人、整改資金,及時進行整改和驗證。

第四十條 石油庫應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破土、臨時用電、高處、斷路、吊裝、設備檢修、抽堵盲板等危險性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各種作業許可證中應有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安全措施內容。節假日及特殊時段作業時應升級管理。

第四十一條 石油庫所屬生產經營單位應成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確保應急資金的投入和人力物力的保障。石油庫應針對潛在事故和突發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定期演練,建立區域應急聯動機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石油庫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石油庫建設單位將石油庫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石油庫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按照本規定設定隔離措施的;

(二) 安全距離不滿足本規定要求的;

(三) 未按照本規定設定防火隔堤的;

(四) 未按照本規定配備檢測檢驗設備的;

(五) 未按照本規定配備應急電源;

(六) 未按照本規定採取防雷、防靜電措施的;

(七) 未按照本規定安裝維護功能儀表系統、自動控制系統、檢測監控系統的。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石油庫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明確設備設施使用維護責任主體的;

(二) 未按照本規定設定安全標示和警示牌的;

(三) 儲罐附屬檔案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四) 儲罐、管道、泵、電氣設備等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安全檢驗檢測、驗收的;

(五) 電力架空線、電纜敷設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六) 未明確相關安全生產責任人、委託或轉包經營未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

(七) 承包商、供應商管理制度不符合本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石油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按照本規定進行硫化氫脫除作業的;

(二) 實施危險性作業活動未按照本規定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的;

(三) 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實施裝卸作業的。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和處罰種類、幅度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定量風險評價是指對某一設施或作業活動中發生事故頻率和後果進行定量分析,並與風險可接受標準比較的系統方法。事故後果計算法是指對某一設施或作業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最嚴重事故場景進行後果分析,並根據安全閾值確定安全距離的方法,此處安全閾值為1.6kW/m。以上兩種方法可按照《化工企業定量風險評價導則》(AQ3046)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低密度人員場所是指石油庫周邊可容納單個或少量暴露人員(人數<30人)的場所;居住類和公眾聚集類高密度人員場所是指可容納人數大於30人小於100人的居民區、賓館、度假村、辦公場所、商場、飯店、娛樂場所、公園、廣場等;高敏感場所是指學校、醫院、幼稚園、養老院、監獄等,重要目標是指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單位等,特殊高密度場所是指可容納人數超過100人的大型體育場、交通樞紐、露天市場、居住區、賓館、度假村、辦公場所、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電涌保護器是指目的在於限制瞬態過電壓和分走電涌電流的器件。

第五十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可按照《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套用導則》(AQ/T 3049)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儀表功能是指為了防止、減少危險事件發生或保持過程安全狀態,用測量儀表、邏輯控制器、最終元件及相關軟體等實現的安全保護功能或安全控制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級是指在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內,安全儀表系統完成安全儀表功能的平均機率高低等級。可按照《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範》(GB/T 50770),《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GB/T 21109.1)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甲類、甲類、乙類、乙類、丙類液體為《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表1個人風險基準

防護目標 個人可接受風險基準值
新建石油庫 (每年)≤ 在役石油庫 (每年)≤
低密度人員場所(人數<30人):單個或少量暴露人員。 1×10/a 3×10/a
居住類高密度場所(30人≤人數<100人):居民區、賓館、度假村等。 公眾聚集類高密度場所(30人≤人數<100人):辦公場所、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 3×10/a 1×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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