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隸潘桃口等處木稅

清制,潘桃口(後改大河口)稅銀六千四百四十五兩,又加增枋榔等項稅銀二百四十兩。 通永道額徵板木船窯稅銀七千一百一十五兩(後無窯稅),贏餘銀三千九百兩(遇閏加增銀五百九十二兩九錢八分),又六小口木稅銀一千二百兩。 盧溝橋、西河、三小口等處,向由通永道遴派委員書役駐局收稅,每年額徵銀七千一百一十五兩七錢六分。

稅課名。清代對各采木山場及水陸木材運輸所征之稅。清制,潘桃口(後改大河口)稅銀六千四百四十五兩,又加增枋榔等項稅銀二百四十兩。木植十分取一,均按長徑尺寸,核價折征,歲解工部節慎庫。通永道額徵板木船窯稅銀七千一百一十五兩(後無窯稅),贏餘銀三千九百兩(遇閏加增銀五百九十二兩九錢八分),又六小口木稅銀一千二百兩。工關木稅各稅口,天津縣三岔河、趙家場、大沽、海口、陳家溝、紅橋,寧河縣蘆台鎮、葛沽(光緒三年移設新城鎮),武清縣楊村、河西務、張家灣,香河縣北運河碼頭,文安縣苑口,通州龍王廟, 灤州偏涼汀, 京城朝陽、東便、廣渠、東直、安定、左安、永定各關, 盧溝橋、西河、三小口等處,向由通永道遴派委員書役駐局收稅,每年額徵銀七千一百一十五兩七錢六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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