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指由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房產,還包括計畫經濟時代國有和大集體企事業單位自建的福利房。如同國有企業的大鍋飯一樣,直管公房是計畫經濟福利制度的產物。改革開放以來,對直管公房這一國家資源,如何在社會中公正、合理地進入市場,以充分發揮其作為物的社會效益,改變《公地悲劇》現象,進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改革,物歸其意,是應有之義。但正因其帶有很濃的福利色彩,顯然步子邁得比國企改革艱難得多。因此,如何明晰界定直管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還其真面目,也是深化改革的的重要領域。

基本信息

發展簡介

直管公房直管公房
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享有所有權的或直接經營管理的房屋,稱直管房屋。管理形式表現為某市某區的某個房產經營管理所,簡稱房管所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資興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稱自管公房。
私房也稱私有住宅,私產住宅。它是由個人或家庭購買、建造的住宅。在農村,農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過住宅消費市場出售給個人和家庭,也就轉為私有住宅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近出台了《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從2003年1月1日起,本市範圍內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試行上市交易

辦理手續

直管公房直管公房
持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公房使用權交易前,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定,協定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書;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公有住房租賃契約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樓、簡易樓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進行交易。

交易形式

公房使用權交易形式包括:公房承租人之間以互補差價的方式互換公房使用權;公房承租人有償轉讓公房使用權;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公房承租人將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使用。

費用事項

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它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有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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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公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契約。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此外,中央在京單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權和其它單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經產權單位同意,也可參照此通知,將公有住房使用權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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