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也稱口證原則,是指法官親自聽取雙方當事人、證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當庭口頭陳述和法庭辯論,從而形成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內心確認,並據以對案件作出裁判。

它是現代各國審判階段普遍適用的訴訟原則,它包含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直接原則,又稱直接審理原則,是指辦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只能以親自在法庭上直接獲取的證據材料作為裁判之基礎的訴訟原則。言詞原則,又稱言詞審理原則,要求當事人等在法庭上須用言詞形式開展質證辯論的原則。該原則是公開原則、辯論原則和直接原則實施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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