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賊捕限

限一月內捕獲。 倘該捕役、汛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兩個月。 捕役、汛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

刑律名。即對於盜竊、殺人案件,捕盜官、捕役、汛兵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盜賊、兇手緝捕歸案,逾期不獲者則予處罰。據《大清律例·刑律·捕亡·盜賊捕限》規定: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 限一月內捕獲。倘該捕役、汛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兩個月。捕役、汛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 三月, 笞三十;捕盜官罰俸一個月。限內獲賊及半者, 免罪。若被盜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發日已遠,不拘捕限。其捕殺人兇手,與捕強盜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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