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國資委

益陽市國資委是於2007年由原市直工商企業國資局和原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局合併組建的市人民政府正處級工作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市直行政事業資產(此職能去年8月劃轉市財政部門)、市屬城市公用資源性資產。

基本信息

簡介

益陽市國資委是於2007年由原市直工商企業國資局和原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局合併組建的市人民政府正處級工作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市直行政事業資產(此職能去年8月劃轉市財政部門)、市屬城市公用資源性資產。直接對74家市直國有工商企業履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的職責。根據市委決定,市國資委成立黨委,負責市直國有企業及16家中央、省屬駐益企業的黨建工作。

委機關內設12個職能科室,設機關黨委、工會、紀委(監察室),現有在職乾職工56人,其中黨委班子6人,共有處級幹部14人,正科級實職幹部15人。下轄市企業服務中心(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內設機構

市國資委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行政後勤和接待工作;負責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二)政策法規科。

擬訂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的政策制度;指導監管企業的普法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依法對區縣(市)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三)企業資產監管科。

擬訂國有企業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措施、制度;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債權損失的核銷工作;負責監管企業投資在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轉讓、劃轉工作。

(四)監事會工作科(對外稱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派出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內部監事會、財務總監工作。

(五)投資經營監管科。

負責市本級國有投資經營項目的監管;負責市本級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資本的監管和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對重組企業法人崗位股、期權股及改制企業剩餘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事項進行審核;負責國家投資新建項目資產的交接工作及國有獨資企業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

(六)企業改革發展科(資本合作科)。

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組織實施企業兼併破產工作,審核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方案;組織協調國有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與中央、省屬企業對接合作工作,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和項目資源庫,負責市國資委招商引資、與中央和省屬企業資本合作活動的組織實施;承擔市企業與中央、省屬企業對接合作聯繫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經濟業績考核科。

擬訂並組織落實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授權經營制度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考核辦法;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工資巨觀調控政策,適時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措施;指導協調處理企業生產經營和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八)信訪接待科(對外稱市維護企業穩定工作辦公室)。

負責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維護企業穩定工作的決定,接待處理來信來訪;協調黨組織關係在市國資委黨委的企業的信訪和穩定工作;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承擔對所監管企業穩定情況的信息收集及維護穩定的調度、協調與處理。

(九)財務科。

負責指導所監管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年度國有資本金收益預算,對各類資產的處置收益、產權收益、股權收益、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實行統一徵收和管理;負責組織所監管單位財務決算工作;擬訂所監管單位清產核資的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派出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和直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組織宣傳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規定,承擔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財務總監人選;協助管理中央、省屬和外地駐益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市國資委反邪教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一)離退休人員管理科(市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負責所監管企業離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主要工作職能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市屬(含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出資人職責,加強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決定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處置等重大事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和資金收繳管理。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四)指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所監管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產權(股權)招商引資與資本合作,加強與中央、省屬企業對接合作;牽頭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與中央、省屬企業對接合作工作。負責中央、省屬落戶益陽的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破產改制的協調服務和黨務關係的對接工作。

(五)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領導班子建設、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或財務總監,負責監事會或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和完善市級國有投資公司的管理辦法,健全項目監控制度、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履行對國家出資公司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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