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動工情況。要認真檢查是否存在未動工而虛報的情況,若存在這種情況,要查明具體原因並責成相關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檢查的深度決定處理意見。
(二)項目施工進度。包括項目動工後是否正常施工,工程建設進展如何,項目施工形成的實物量是否明細到每周、每旬。否則要查明原因並立即監督整改。
(三)資金到位情況。包括中央下達的項目資金是否全部用於相應的項目,地方配套資金是否到位並用於相應的項目,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浪費等問題。如存在上述問題必須立即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確保項目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四)項目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項目建設過程中是否制定並落實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否則要立即查明原因並進行整改。
(五)質量監督措施。為杜絕“豆腐渣”工程,要認真監督檢查每一個項目在建設施工過程中是否都明確了質量監督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是否有質量監督、現場監督和現場管理的原始記錄並建檔立卡,否則必須立即責令整改。
三、督察檢查的方法
(一)由地區及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紀檢監察組成的檢查組採取明查暗訪和隨機抽查的方法進行監督檢查。
(二)常規檢查:各縣市協調辦和地區直項目主管部門每十日必須對責任項目的進度、質量、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一次自查自糾,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並將檢查情況分別報地區紀委監察局和地區協調辦各一份。
(三)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地區協調辦將按照有關會議要求,有針對性地組織媒體派員深入相關項目建設現場採訪,對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正面宣傳,必要時也將對存在問題給予曝光。
四、違規責任及處理程式
在檢查中發現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和截留、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等違法亂紀問題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