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結構調節法律制度

整體產業結構規劃制度是法律所規定的關於產業結構整體規劃工作的原則、程式、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總稱。 整體產業結構規劃是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事業,科學地規劃產業結構有利於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國家整體產業素質及產業綜合競爭能力的提高。 戰略產業確定以後,必須採取相應的保護和扶持措施,以促進戰略產業的發展,實現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

產業結構調節法律制度的內容

產業結構調節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方面:
(一)整體產業結構規劃制度
整體產業結構規劃是國家或政府根據一定時期內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的產業結構的長期構想。整體產業結構規劃制度是法律所規定的關於產業結構整體規劃工作的原則、程式、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總稱。
整體產業結構規劃是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事業,科學地規劃產業結構有利於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國家整體產業素質及產業綜合競爭能力的提高。因此它必須以科學的原則作為指導。我們認為,整體產業結構規劃除了應遵循經濟法和產業調節法的基本原則外,還必須有自己的獨特原則來指導具體的規劃活動。概括起來,這些獨特的原則應當包括:
1.效益性原則。
它要求從中長期的經濟發展出發,充分體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高級化的指導思想,使整體產業結構規劃具有經濟效益性,以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
2.補充性原則。
它要求產業結構規劃應當成為在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彌補市場機制不足的重要手段。制定產業結構規劃並不是為了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而是對市場機制進行補充。
3.時間性原則。
它要求對整體產業結構規劃應當根據不同時期內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予以修正,計畫周期不宜過長。
4.確定性原則。
它要求整體產業結構規劃的範圍確定,內容明確。產業結構規劃牽涉到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環節,因此,必須通過法律規範規劃工作的程式;明確各主體的權利義務,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證規劃的實施。
總的說來,產業結構合理化過程,就是產業結構高級化過程。在產業結構的總體規劃下,應區別各類產業,採取不同措施。對於第一、第二、第三產業,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確立基本結構和重點發展方向。在各產業內部,應確立戰略產業或重點產業,採取保護、扶持手段促進其發展;對於衰退產業,應採取調整、援助措施,使其能順利過渡;而對於一般產業,則應採取增強活力的措施。只有這樣,才能使新興產業迅速發展,使傳統的但又富有生機的產業力量不斷增強,使衰退產業的勞動力和資金不斷向其他產業轉移,最終使整個產業結構不斷最佳化。
(二)保護、扶持戰略產業制度
戰略產業是一國為實現產業結構高級化目標所選定的對於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具體產業部門,它具有如下基本特點:(1)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較高份額;(2)有著廣闊的市場前景和巨大的社會需求;(3)產業關聯度高,可以帶動和影響其他一系列產業的發展;(4)是國家競爭力的主要支撐力量。各國的戰略產業部門都是根據其不同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對未來經濟技術發展的預見來確定的。如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初制定了一系列高科技發展計畫,將電子計算機、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海洋工程等確定為戰略產業。美國的產業結構由傳統的產品經濟向知識經濟轉變的過程就是根據美國多年來產業結構發展的階段、技術創新的能力、經濟效益和對未來經濟發展的預測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
保護、扶持戰略產業的法律制度是關於確定戰略產業的標準、程式以及保護和扶持戰略產業的法律措施和手段的總和。國家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規劃和需要來制定相應的法律,確定戰略產業。一般而言,國家選定的戰略產業應是對國民經濟的穩定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產業,主要包括:(1)新興產業,即那些在新技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朝陽型產業;(2)成長產業,即那些由於技術革新而飛躍發展,並在國民經濟中舉足輕重的傳統產業;(3)支柱產業,即那些在現階段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支撐作用的產業;(4)出口主導產業,即已經或可能發展成為具有較強國際競爭能力的產業。戰略產業確定以後,必須採取相應的保護和扶持措施,以促進戰略產業的發展,實現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這就需要通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具體地規定保護和扶持戰略產業的手段和措施。常用的保護和扶持手段可歸納為四個方面:(1)保護手段,即在國際規則允許的範圍內,採取貿易保護措施,保護尚處於幼小階段、缺乏競爭力的戰略產業;(2)投資手段,即通過財政優先為戰略產業的公共基礎設施、設備進行投資,確立有利於戰略產業發展的投資方向;(3)稅收等優惠,主要是採取一些特別措施,給予戰略產業以種種優惠,如重要產品的稅負制度、稅額扣除、收入扣除、特別折舊、準備金和基金、壓縮記賬等,以振興技術、擴大出口;(4)戰略性技術引進,主要是對於一些新興的技術部門,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和設備,並予以低息貸款等金融優惠,以加速本國產業技術進步的進程,縮短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
必須指出的是,戰略產業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有些新興產業和成長產業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又可能轉變為衰退產業,成為調整和援助的對象。因此,就需要不斷地確定新的戰略產業,並根據新的戰略產業的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的保護、扶持措施,制定相應的新法律。
(三)調整、援助衰退產業制度
衰退產業即所謂的夕陽產業,一般是指經過一段時間發展後出現衰退或處於困境中的產業。某些夕陽產業對於國民經濟的整體發展還具有一定的意義,對於社會的安定也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必須採取調整和援助措施,以維持其發展。調整、援助衰退產業制度就是規定發展、調整和援助衰退產業各種手段和措施的法律制度總和。
及早發現已經和即將陷入衰退的產業,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救援和調整,以減少經濟損失和社會振盪,是調整、援助衰退產業制度的基本目標。因此,有必要根據不同產業的不同特點制定相應的法律,實行各種援助政策,調整內部結構,促使其順利地縮減過剩設備、縮小規模、轉移資本與勞力、實行整體產業結構的不斷最佳化。
對於衰退產業的調整、援助措施主要可概括為如下方面:(1)調整設備。主要是加速折舊以至報廢“過剩設備”,以降低設備的生產能力。(2)調整內部結構。其目的主要是,通過對衰退產業的內部結構進行調整,加速現代技術對衰退產業的改造過程,促進設備現代化和知識密集化,增加衰退產業的生存能力。(3)調節剩餘資本和剩餘勞動力,以維持社會穩定。對於衰退產業經過設備調整和結構調整後出現的剩餘資本和剩餘勞動力,採取穩定措施,以維持就業和居民生活的穩定,其中包括預防失業措施,優先為衰退產業或蕭條地區的離職者提供就業機會,實施轉業培訓,促使中小企業實現就地轉業和從外地引進投資,等等。(4)採取補貼措施。即專門為企業的技術改造發放低息貸款,建立工業現代化基金等。(5)吸收外國資本。即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各種便利,吸引外國資金,增強企業改造的能力。
對於衰退產業的調整和援助雖然不是一國產業調節法的重點,但由於衰退產業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速度和經濟效益,甚至直接影響社會的安定,因而是各國普遍重視的一個問題。衰退產業的順利調整是勞動力和資本合理流動的必要條件,也是產業結構向合理化高級化發展的必經過程,因此,關於衰退產業的調整、援助措施的選擇也就十分重要。
(四)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的其他相關制度
影響產業結構合理化的因素很多,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也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制度有:
1.能源結構調整制度。
能源作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之一,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一國的能源結構與產業結構的關係也是顯而易見的。能源產業屬於國民經濟結構中的基礎產業部分,能源產業的發展狀況與一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密切相關。隨著產業結構的升級,一些國家能源消費結構也經歷了以煤炭為主向石油為主的轉換過程。過去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煤炭工業一直是高投入並受到保護的產業,而現在以石油為主要能源的國家,石油不僅成為各個部門生產的燃料,而且成為重要的工業原料,與石油直接相關的產業如石油化工、塑膠、橡膠、合成材料、汽車、航空、造船等部門也迅速發展。由於能源結構與產業結構的密切關係,各國也十分注意採取有利於產業結構合理化的能源調整制度,如發展節能型產業,儘可能利用廉價能源,節省資本和勞動的投放以提高勞動生產率等。
2.區域開發制度。
區域開發從巨觀角度看涉及一國領域內經濟發展的整體布局,從微觀的角度看則涉及特定區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整體布局。區域開發中的生產力布局也是與產業結構設定直接相關的問題。從微觀方面說,發展規模經濟也必須要求有相對集中的工業布局以追求集中效益,但是工業過於集中會帶來人口密集、城市急劇膨脹、環境污染等一系列問題。如何合理布局也就成為產業調節法所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當前,要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經濟開發,進一步搞好科技產業一體化的科技工業園區建設,相關的政策法規必須先行一步,為產業合理布局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3.環境保護制度。
經濟的發展和實現某些產業高速發展的產業結構調整目標,如果不重視環境保護,必然帶來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一系列環境問題。因此,在制定產業結構調整目標時,也必須注意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問題。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破壞會造成社會公害,又反過來影響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持續發展,最終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因素,影響整個產業結構合理化目標的實現。所以,產業調節法必須考慮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相協調,保證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以求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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