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對侵權行為制定的法律適用公約之一,目的在於解決產品責任的法律衝突問題,該公約由1972年第1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於1973年10月2日公開簽字,1977年10月1日生效,公約中的所謂產品是指一切有經濟價值能供使用或消費的物,包括天然產品及工業產品,不論是製成品、原料、動產、不動產均在公約產品範圍以內,但對於未加工的農產品,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時,有權保留不受公約拘束,該公約所稱的產品的責任僅指由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公約規定,公約適用於因產品本身缺陷所造成的損害,但即使產品本身沒有缺陷,由於對產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沒有說明,或說明不適當,消費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損害,也在公約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

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中文名稱: 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英文名稱:ConventiononTheLawAp-plicabletoProdacesliability
簡介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對侵權行為制定的法律適用公約之一。目的在於解決產品責任的法律衝突問題。該公約由1972年第1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於1973年10月2日公開簽字,1977年10月1日生效。
解釋
  公約中規定了公約的適用範圍,準據法的確定以及準據法的內容。公約中的所謂產品是指一切有經濟價值能供使用或消費的物,包括天然產品及工業產品,不論是製成品、原料、動產、不動產均在公約產品範圍以內,但對於未加工的農產品,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時,有權保留不受公約拘束。該公約所稱的產品的責任僅指由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公約不適用於契約關係的責任。公約規定,公約適用於因產品本身缺陷所造成的損害,但即使產品本身沒有缺陷,由於對產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沒有說明,或說明不適當,消費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損害,也在公約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損害包括人身的及財產的損害以及經濟損失,但不包括產品本身的損害及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在內。產品本身的損害如引起其他損害時,則包括在產品責任範圍以內。依公約規定,在產品責任涉及幾個國家時,損害事實發生地國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則適用該國的內國法:(1)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2)賠償義務人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3)直接受害人購買產品的市場。但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如果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則應該適用該國的內國法:(1)賠償義務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2)直接受害人購買產品的市場。如果由於案件的情節過於分散,沒有符合上述規定的連結因素,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適用損害事實發生地的內國法,也可以適用賠償義務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內國法。公約還規定如果賠償責任人能證明他不能合理地預見這種產品或他的同類產品會通過商業渠道在損害事實發生地及直接受害人慣常居所地得到供應的話,這兩地的法律都不能適用,能適用的是賠償義務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法。(郭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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