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目錄

1 總則………………………………………………………………………………………(1)

2 工作機構…………………………………………………………………………………(3)

3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5)

4 許可程式…………………………………………………………………………………(6)

4.1 申請和受理……………………………………………………………………………(6)

4.2 企業實地核查…………………………………………………………………………(6)

4.3 產品抽樣與檢驗………………………………………………………………………(7)

4.4 審定和發證……………………………………………………………………………(7)

4.5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8)

5 審查要求…………………………………………………………………………………(8)

5.1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的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8)

5.2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8)

5.3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11)

5.4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11)

6 證書和標誌 ……………………………………………………………………………(14)

6.1 證書……………………………………………………………………………………(14)

6.2 標誌……………………………………………………………………………………(15)

7 委託加工備案程式 ……………………………………………………………………(16)

8 收費 ……………………………………………………………………………………(16)

9 工作人員守則 …………………………………………………………………………(17)

10 附則……………………………………………………………………………………(17)

附屬檔案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18)

2工作機構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內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是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辦事機構。

2.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設在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委託起草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跟蹤防爆電氣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變化,及時提出修訂、補充產品實施細則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負責組織對防爆電氣產品申請取證企業的實地核查;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協助許可證主管部門對獲證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實施中間監督檢查;承擔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它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

地 址:河南省南陽市仲景北路20號

郵政編碼:473008

聯 系 人:程曙光 楊士岩

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2.4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以下單位負責:

(1)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 址:河南省南陽市仲景北路20號

郵政編碼:473008

聯 系 人:吳建國 穆大玉

(2)國家級儀器儀表防爆安全監督檢驗站

地 址:上海市漕寶路103號

郵政編碼:200233

聯 系 人:徐建平 胡樹華

地 址:瀋陽市于洪區巢湖街10號

郵政編碼:110141

聯 系 人:田 傑

(4)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 址:天津市紅橋區丁字沽三號路85號

郵政編碼:300131

聯 系 人:徐 剛

地 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安慶街3號

郵政編碼:154002

聯 系 人:王曉文 尚志奎

2.5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單位的檢驗能力範圍見表2:

表2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單位的檢驗能力範圍表

序號 單元名稱 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國家級儀器儀表防爆安全監督檢驗站 機械工業低壓防爆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機械工業防爆電氣設備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1 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
或額定功率≤15kW


2 防爆電機:160mm<中心高≤280mm
或15kW<額定功率≤100kW



3 防爆電機:280mm<中心高≤500mm
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



4 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
或額定功率>500kW



5 防爆電泵類


6 防爆配電裝置類
7 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8 防爆起動器類
9 防爆變壓器類
10 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11 防爆插接裝置
12 防爆監控產品或系統
13 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14 防爆製冷、通風設備
15 防爆電加熱產品
16 防爆附屬檔案、Ex元件
17 防爆儀器儀表
18 安全柵類
19 防爆儀表箱類
註:“√”為具有的檢驗能力

廣州提供代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服務

廣州提供代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服務, 企業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 有營業執照;

3.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3.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檔案和工藝檔案;

3.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3.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廣州提供代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服務廣州將道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食品/藥品/化妝品/包裝/保健品/醫療器械/等GMP認證諮詢、輔導、註冊報批及潔淨車間裝修(萬級/10萬級/三十萬級)改造和提供《企業標準》備案諮詢、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培訓、企業現場管理培訓、驗廠輔導等服務的專業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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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黃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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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許可程式

4.1 申請和受理

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品種、規格型號”一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具體型號、規格、名稱。

註:一個企業填寫一份申請書,並一式三份。具體產品單元應逐項明細填表。

4.1.1.2 營業執照複印件三份。

4.1.1.3 生產許可證複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以上材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4.1.1.4獲得生產許可證後需要增項和遷址的企業,生產許可證證書、副本各一份(交審查部上報審查中心)。

4.1.1.5所有申證產品在有效期內的防爆合格證書複印件(由企業簽注“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存審查部)。

4.1.1.6根據國發40號“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機座號63~355mm,電壓660伏及以下)產品和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產品在已經國務院批准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列為淘汰類產品,不再受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4.1.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傳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傳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1.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4.1.4 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規定批批檢驗合格,並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明“試製品”後,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4.2 企業實地核查

4.2.1 審查部應當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制定核查計畫,提前5日通知企業,同時將核查計畫抄送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4.2.2 審查組應當按照《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5.3)進行實地核查,並做好記錄。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4.2.3 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前向企業通報核查情況,根據企業具備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確認產品的生產類型(生產型或組裝型)。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以書面形式當場通知核查結論;不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核查結論。

4.2.4 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核查結論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4.2.5 對於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應當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4.2.6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2.7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4.3 產品抽樣與檢驗

4.3.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根據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規則(見5.4.1)抽封樣品,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繫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並填寫《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見表3)一式三份。

4.3.2 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4.3.3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3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企業、審查部和審查中心各一份)。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

4.3.4 對於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樣和檢驗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產品抽樣和檢驗的應當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4.3.5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4 審定和發證

4.4.1 審查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並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4.4.2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並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4.4.3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做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4.4 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路、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也可通過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防爆電氣審查部網站查閱獲證企業名單。

4.5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4.5.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4.5.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4.5.3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4.5.4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式執行。

5審查要求

5.1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的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應依據下列相關的基礎標準及所執行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果標準發生變化,企業應依據最新有效版本標準生產):

1.G 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G B3836.2-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3.G B3836.3-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4.G B3836.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5.G B3836.5-200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

6.G B3836.6-200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

7.G B3836.7-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

8.G B3836.8-200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n”型電氣設備

3836.9-1990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澆封型電氣設備“m”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10068-2000 軸中心高為56mm及以上電機的機械振動 振動的測量、評定及限值

/T10069.1-1998 鏇轉電機噪聲測定方法及限值 噪聲工程測定方法

T10069.3-1998 鏇轉電機噪聲測定方法及限值 噪聲限值

T12785-2002 潛水電泵試驗方法

T13007-1991 離心泵效率

18613-2002 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

其它相關的產品標準。

5.2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根據企業具備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產品的生產類型分生產型和組裝型。能生產與產品防爆性能相關的零部件(適合專業化生產的零部件,如:接線端子、鋼化玻璃、密封圈等除外)且滿足表3-1中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的,為生產型;不滿足表3-1但滿足表3-2中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的,為組裝型。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和檢測設備應與申證產品的生產和檢驗需要相適應。

表3-1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生產型)

序號 產品單元 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1 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或額定功率≤15kW 1.必備的生產設備:
具備滿足申證產品生產需要的金屬切削加工設備、轉子鑄鋁設備、壓力機、焊接設備、應力消除設備、繞線機、 真空浸漆設備 、絕緣烘乾箱、動平衡機、接線熔焊設備、冷壓接設備及加工配套的工裝、模具
2.必備的檢測設備:
具備滿足產品標準和技術檔案要求並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測試儀、塞尺、粗糙度樣塊或粗糙度儀、螺紋環規、塞規等相關必備量具,隔爆外殼水壓試驗機、出廠試驗裝置(產品標準規定的全部出廠試驗項目)、耐壓試驗設備、匝間測試儀、 振動測試儀 、 噪聲測試儀 、絕緣電阻測試儀、直流電阻測試儀
2 防爆電機: 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額定功率≤100kW
3 防爆電機: 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
4 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以上或額定功率>500kW
5 防爆電泵類 1.必備的生產設備:同防爆電機的要求
2.必備的檢測設備:同防爆電機的要求,另需具備水(氣)壓試驗設備、靜平衡裝置、電泵性能試驗台(含電機試驗)
6 防爆配電裝置類 1.必備的生產設備:
具備滿足申證產品生產需要的金屬切削加工設備、卷板機、折彎機、焊接設備、應力消除設備、注塑機(塑膠外殼和部件)及加工配套的工裝、模具;
生產防爆變壓器類產品的企業還須有繞線機、真空浸漆設備、絕緣烘乾箱、接線熔焊設備及配套的工裝;
生產 防爆撓性管 產品的企業須有塑膠(橡膠)擠出機、接頭扣壓機;
生產本質安全型和澆封型產品的企業須有防爆關鍵電子元器件老化篩選設備、電路板焊接設備。
2.必備的檢測設備:
具備滿足產品標準和技術檔案要求並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塞尺、粗糙度樣塊或粗糙度儀、螺紋環規、塞規等相關必備量具,隔爆外殼水壓試驗機、出廠試驗裝置(滿足產品標準規定的出廠試驗項目)、耐壓試驗設備、絕緣電阻測試儀;
生產本質安全型防爆產品的企業還須有電信號檢測儀器如:示波器、電壓測試儀、電流測試儀、電感測試儀、 電容測試儀 、電阻測試儀;
生產正壓外殼型防爆產品的企業還須有氣源及相關壓力和流量測量設備;
生產防爆風機產品的企業還須有葉輪動平衡機、葉輪超速試驗裝置;
生產防爆撓性管產品的企業還須有電導通試驗台(儀)、拉力試驗機;
生產複合型或生產兩種及兩種以上防爆型式的產品,應同時滿足上述對應的防爆型式所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的要求。
7 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8 防爆起動器類
9 防爆變壓器類
10 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11 防爆插接裝置
12 防爆監控產品或系統
13 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14 防爆製冷、通風設備
15 防爆電加熱產品
16 防爆附屬檔案、Ex元件
17 防爆儀器儀表
18 安全柵類
19 防爆儀表箱類
表3-2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組裝型)
序號 產品單元 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1 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或額定功率≤15kW 1.必備的生產設備:
具備滿足申證產品生產需要的轉子鑄鋁設備、壓力機、繞線機、真空浸漆設備、絕緣烘乾箱、接線熔焊設備、冷壓接設備及加工配套的工裝、模具
2.必備的檢測設備:
具備滿足產品標準和技術檔案要求並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測試儀、塞尺、粗糙度樣塊或粗糙度儀、螺紋環規、塞規等相關必備量具,動平衡機、隔爆外殼水壓試驗機、出廠試驗裝置(產品標準規定的全部出廠試驗項目)、耐壓試驗設備、匝間測試儀、振動測試儀、噪聲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直流電阻測試儀
2 防爆電機: 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額定功率≤100kW
3 防爆電機: 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
4 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以上或額定功率>500kW
5 防爆電泵類 1.必備的生產設備:同防爆電機的要求
2.必備的檢測設備:同防爆電機的要求,另需具備水(氣)壓試驗設備、靜平衡裝置、電泵性能試驗台(含電機試驗)
6 防爆配電裝置類 1.必備的生產設備:
具備滿足申證產品裝配加工需要的工裝、模具;
生產防爆變壓器類產品的企業還須有繞線機、真空浸漆設備、絕緣烘乾箱、接線熔焊設備;
生產防爆撓性管產品的企業須有塑膠(橡膠)擠出機、接頭扣壓機;
2.必備的檢測設備:
具備滿足產品標準和技術檔案要求並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塞尺、粗糙度樣塊或粗糙度儀、螺紋環規、塞規等相關必備量具,隔爆外殼水壓試驗機、出廠試驗裝置(滿足產品標準規定的出廠試驗項目)、耐壓試驗設備、絕緣電阻測試儀;
生產本質安全型防爆產品的企業還須有電信號檢測儀器如:示波器、電壓測試儀、電流測試儀、電感測試儀、電容測試儀、電阻測試儀;
生產正壓外殼型防爆產品的企業還須有氣源及相關壓力和流量測量設備;
生產防爆風機產品的企業還須有葉輪動平衡機、葉輪超速試驗裝置;
生產防爆撓性管產品的企業還須有電導通試驗台(儀)、拉力試驗機;
生產複合型或生產兩種及兩種以上防爆型式的產品,應同時滿足上述對應的防爆型式所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的要求。
7 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8 防爆起動器類
9 防爆變壓器類
10 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11 防爆插接裝置
12 防爆監控產品或系統
13 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14 防爆製冷、通風設備
15 防爆電加熱產品
16 防爆附屬檔案、Ex元件
17 防爆儀器儀表
18 安全柵類
19 防爆儀表箱類

5.3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屬檔案)

5.4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

5.4.1 抽樣規則及抽樣單

5.4.1.1 抽樣規則

1)產品按照所屬產品單元抽取樣品,抽樣原則是:

①不同系列產品應分別抽樣;

②同一系列產品,按不同的防爆型式分別抽樣。不多於四個型號規格時,可抽取一個規格的兩台樣品;多於四個型號規格時,應抽取兩個規格各兩台樣品;

③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如:應優先抽取較複雜產品或容量、電壓和電流等級較高的產品。

示例:某企業申證的YB2-160、132、90、80、71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應抽取YB2-160和YB2-71電動機各兩台,檢驗合格後證書中標明該產品單元中生產產品的規格。

2)抽取的同一規格兩台樣品,一台用於檢測,另一台備用(作為運輸或意外損壞時的備用品,如樣品未損壞時,備用品不參加檢測)。

3)考慮到特殊情況的需要(如:國家重點工程急需、應對突發事件等),對一些重要或較大型產品,必要時由企業向審查部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可採取先抽樣檢驗,後開展企業實地核查的審查方式。

4)抽樣基數一般不少於6台,大型或高價值產品等特殊情況須與審查部協商。

5)封樣:採用專用的封條封樣。申證企業應採取可靠的防損措施,保護封條。

6)抽樣地點和要求:

申證企業的成品庫或生產線末端,必須是經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

7)抽樣注意事項:

抽樣人員與企業代表應認真填寫抽樣單,一式三份,一份審查部留存,一份隨樣品交(寄)往檢驗單位,一份申證企業留存。

5.4.1.2 抽樣單格式見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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