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第二條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 (六)縣級以上安監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督查,重點公路危險路段整治工作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掛牌督辦。 (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暫行辦法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1〕28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暫行辦法》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甘政發〔2010〕31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是指在一條道路上,在一定的時間段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數量或者特徵與該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顯突出的某些地點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是指在山嶺重丘區公路的急彎、陡坡、臨水、臨崖、臨岩等危險點段以及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損毀、難以保證車輛正常通行、危及行車安全的某一地點和某一路段。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分管領導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協調委員會),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各級公安交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相關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兼任。協調委員會成員由公安、交通運輸、安監、建設、財政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當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責任主體,總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組織協調和資金籌措等工作,對重點公路危險路段排查整治進行掛牌督辦
(二)縣級以上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成員單位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路段進行會審,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計畫安排項目立項,落實責任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三)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並將詳細資訊按程式報送同級協調委員會會審。
(四)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公路管理部門實施本部門管轄路段內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隱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縣級以上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危險路段和隱患點段的整治工作。
(六)縣級以上安監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督查,重點公路危險路段整治工作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掛牌督辦。
(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 排查內容:
(一)低於規定標準或符合規定標準但疊加、連續使用極限值設計的公路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路段;
(二)交通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安全防護設施缺失以及設計、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高速公路及國、省道交通標誌標線設定不合理,特別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設定及限速值設定,國、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讓行標誌,彎、坡及通村過鎮等人口聚集區路段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等;
(四)農村公路特別是鄉村道路線形未與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設施缺失以及事故多發點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設定不合理以及行人過街設施缺失等點段。停車位等標線設定是否合理;機動車輛停車場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後的道路投入使用後存在事故頻發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排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協調委員會分年度制定整治計畫,每年1月底前,由縣市區公安部門牽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收集隱患路段交通事故數據、公路技術參數和道路基礎設施資料,並報同級協調委員會。協調委員會根據排查資料,召集成員單位進行研究,制定整治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確需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籌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的財政預算內安排資金專項用於非經營性公路危險路段的排查整治。具體由交通運輸與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整治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安排。
第八條 經營性公路危險路段和隱患點段整治立項計畫,由各級公路經營投資公司制定並出資整治。
第九條 省管公路危險路段和存在隱患的點段整治立項計畫由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制定,報省協調委員會。
第十條 省協調委員會對上報的整治項目組織論證後提出整治計畫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各級協調委員會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計畫,按照“先重後輕,先急後緩,實用高效”的原則,分解落實整治任務,制定整治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應在整治項目完成後,報請同級協調委員會組織工程驗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工程措施、安全設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驗收合格後形成驗收報告。
第十三條 對不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職責或者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協調機構將組成調查組,進行責任倒查;對查證屬實並負有責任的領導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不力、制度不落實,受到上級領導批評、新聞媒體曝光的;
(二)對應該排查出來的隱患沒有排查出來,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對排查出來的隱患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嚴重失職、瀆職問題的。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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