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義與刑法模式

社會危害性並非行為的固有屬性3.哲學上的“屬性”問題4.“犯罪”性質的變異現象5.自然的東西既不善也不惡6.誤解與重新約定第三節 社會危害性的載體――有罪過的行為26.“載體”問題的困惑27.評價活動的目的性28.法律所評價的僅是人的行為29.走出理論的困境30.精神生活是聯接人類群體的紐帶31.刑法應切中人的意志32.“嚴格責任原則”是否可行33.本章小結第二章 刑罰和犯罪的先後制約關係41.刑罰與犯罪誰居於上位42.“自然犯”並非自然的是犯罪43.“法定犯”的界定依據44.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45.司法定罪中的逆向思維46.應罰性不等同於法律後果第三節

作者介紹

作者小傳
馮亞東,1953年生,山
西代縣人。1969年3月下
鄉插隊,1972年3月進工
廠當工人,1978年10月考
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專業;
1982年7月畢業,獲法學
學士學位,同年分配至四
川省南充地區中級人民法
院刑二庭工作,後被任命
為審判員;1986年5月調
至四川省政法管理幹部學
院刑法教研室任教,1998
年7月調至四川聯合大學
法學院任教。數年來發表
學術論文20餘篇,著有《刑
法的哲學與倫理學》一書。

作品目錄

目錄
總序
自序
導言
第一章 社會危害性辨析
第一節 一個共許前提――社會危害性
1.不同法系中社會危害性的不同表達形式
2.對“前提”的置疑
第二節 社會危害性並非行為的固有屬性
3.哲學上的“屬性”問題
4.“犯罪”性質的變異現象
5.自然的東西既不善也不惡
6.誤解與重新約定
第三節 社會危害性在價值判斷中才得以顯現
7.價值判斷的範式過程
8.能否逾越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鴻溝
9.價值結論的三種基本取向
第四節 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主體
10.不同主體有不同的價值取向
11.國家只是形式上的判斷主體
12.法律之應然根源於國家之應然
13.法律的終極效力
14.亞文化群與主文化群
15.“工具論”應當休矣
16.“死法”的癥結之一
17.“惡法”應否服從
18.法律控制與寬容精神
19.刑法之罪與道德之惡
20.平等與自由的悖論――兼談自然法
21.小節――天國之夢
第五節 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標準――“效用原則
22.價值標準基於需要和利益而形成
23.需要和利益發源於生活的體驗
24.亞文化群的價值標準
25.價值評價中的混亂狀態
第六節 社會危害性的載體――有罪過的行為
26.“載體”問題的困惑
27.評價活動的目的性
28.法律所評價的僅是人的行為
29.走出理論的困境
30.精神生活是聯接人類群體的紐帶
31.刑法應切中人的意志
32.“嚴格責任原則”是否可行
33.本章小結
第二章 關於應受刑罰處罰性
第一節 對犯罪本質的思考
34.犯罪本質問題的提出
35.尋找認識“質差”的突破口
36.質差在於應受的處罰不同
37.在“熱水”定性上的啟迪
38.治安違法行為――中介狀態的兩可性
39.犯罪是具有多重本質的事物
40.所謂生產力標準與法律標準的衝突
第二節 刑罰和犯罪的先後制約關係
41.刑罰與犯罪誰居於上位
42.“自然犯”並非自然的是犯罪
43.“法定犯”的界定依據
44.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
45.司法定罪中的逆向思維
46.應罰性不等同於法律後果
第三節 刑罰的有效性及其對犯罪外延的影響
47.刑罰應保持自由刑的中心地位
48.罰金刑不應獨立適用
49.規定法人犯罪不可行
50.保全處分在刑法中能否有一席地位
51.關於死刑的存廢問題
52.刑法規範的威懾效應及規範之靈活運用
53.本章小結
第三章 關於刑事違法性
第一節 刑事違法性與犯罪構成
54.形式上的刑事違法性
55.法定犯罪構成的理論化傾向
56.犯罪構成的分解及其要件
57.犯罪認識體系與文化背景
58.類推制度沒有必要取消
59.事物性質的模糊性問題
第二節 概念刑法學與刑事法律關係
60.刑法學的門類劃分
61.刑事法律關係的三大類型及相互間的
轉化
62.“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提法不妥
63.犯罪客體是一種“權利”而非“社會關係’
64.犯罪對象存在於所有的犯罪之中
65.犯罪結果是犯罪對象的轉化形態
66.本章小結
主要參考書目
後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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