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公采參

指清代王公有權派人至吉林境內採挖人參之制。 清代東北地區所產山參,由政府控制採挖,嚴禁盜挖。 康熙三十六年議準,八旗王、貝勒、貝子、公等領票采參,咨送山海關稱量參數,計定額之外所得之參,該監督照例收稅。

清代王公有權派人至吉林境內採挖人參之制。清代東北地區所產山參,由政府控制採挖,嚴禁盜挖。旗民人等入山采參,須經官府批准,領取參票,並按制度向官府交納所得人參及銀兩。惟清初原定王以下、公以上親貴,許遣壯丁於烏喇地方(今吉林省吉林縣城北) 采參。順治五年(1648) 議定, 停止大臣采參。康熙二十三年(1684)奏定,舊例親王壯丁一百四十名,郡王壯丁一百名,貝勒壯丁八十名,貝子壯丁六十名,鎮國公壯丁四十五名,輔國公壯丁二十名,奉國將軍壯丁十八名,奉恩將軍壯丁十五名,每名給票一張采參。以護衛為長,無護衛可派包衣為長,遣往時由盛京協尉官兵帶往採取。康熙三十六年議準,八旗王、貝勒、貝子、公等領票采參,咨送山海關稱量參數,計定額之外所得之參,該監督照例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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