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坤[海南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原副巡視員]

王世坤,男,1953年出生,海南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原副巡視員。

2014年11月13日,其受賄案,在海南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王世坤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5人80多次賄賂款252.6萬元。

2015年1月19日,海南一中院對其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世坤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簡歷

1998年2月至2000年9月,任海南省水產局副局長;

後任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海域管理處處長、助理巡視員;

2006年9月至2011年5月任海南省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海南省船檢局)局長;

後任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臨時黨委副書記

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任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副巡視員;

2013年3月退休。

人物事件

2014年11月13日,王世坤受賄案,在海南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王世坤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5人80多次賄賂款252.6萬元。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底,時任海南省水產局副局長的王世坤到海南省海洋漁業總公司考察班子成員換屆工作。該公司下屬的遠洋捕撈公司經理周某找王世坤幫忙。在王的推薦和支持下,1999年9月,周某晉升為海南省海洋漁業總公司副總經理。為表示感謝,周某送給王世坤12萬元。

2009年下半年,蔣某通過海南省船檢局辦公室主任張某的引薦,找王世坤幫忙解決其女兒的工作,2009年8月,在王世坤的幫助下,蔣某的女兒正式入聘海南省船檢局工作,為表感謝,蔣某送給王4萬元。

陳某在海南省船檢局三亞分局任驗船師及白馬井分局任局長期間,為和王世坤搞好關係,陳某三次給王世坤送去4萬元。2008年,梁某為感謝王世坤幫其解決工作,給王送去2萬元。2008年,時任海南省船檢局副局長的王某為搞好上下級關係,送給王世坤2萬元。

2008年下半年,為辦理鋼質漁船的建造證書,海南某船舶工程公司負責人趙某找到王世坤,希望能儘快幫忙辦理建造證書。王世坤前後兩次共接受趙某32萬元賄款。

2008年,洋浦海業捕撈有限公司有5艘鋼質漁船需要辦理初檢入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找王世坤幫忙,為和王世坤搞好關係,以便讓其儘快派人檢驗辦證,2008年間,邢某分三次給王世坤15萬元。後來,5艘漁船均順利通過初檢。自2008年至2013年間,王世坤先後幫人辦理業務受賄200多萬元。

2009年,三亞某水產實業有限公司委託三亞某造船廠新造四艘鋼質漁船。為順利完成該四艘漁船的初檢,該公司部門經理林某瑞找王世坤幫忙。2009年底該四艘漁船通過檢驗後,林某瑞送給王世坤15萬元,以示感謝。2010年至2011年間,昌江某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敏為辦理18艘昌江編外鋼質漁船的初檢入戶,找林某瑞幫忙,林某瑞又找王世坤幫忙。王世坤表示同意辦理後,為感謝王世坤,2010年至2011年間,林某瑞分4次共送給王世坤31萬元。

此外,從1999年到2013年,在先後任海南省水產局副局長、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海域管理處處長、助理巡視員、海南省漁業船舶檢驗局局長、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臨時黨委副書記、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副巡視員期間,王世坤還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在人事安排、職務晉升以及申請造船資質、辦理船檢業務等方面為宋某壽、黃某秀等其他21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129.6萬元人民幣。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世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總計25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自1999年始,被告人王世坤即利用手中的審批管理權力,近百次地大肆收受下屬、同僚以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等25人的財物,受賄數額達二百餘萬,退贓數額僅為其受賄數額的10%,且部分犯罪系索賄,持續時間長達十四年,嚴重侵犯國家公務人員職務制度的廉潔性鑒於被告人到案後,一直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宣判後,被告人王世坤表示對判決不服,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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