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申訴權

犯人申訴權是犯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指犯人服刑期間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權利。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163條還規定:“監獄和勞改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163條規定:“監獄和勞改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犯人在提出申訴時,應當轉交書面的申述書,並附有關的證據材料,呈交所在的監獄或勞改機關,由監獄勞改呈交,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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