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工藝美術協會

牡丹江市工藝美術協會,是由會員單位自願發起組建、依法設立的民眾性社團法人,現有會員110名。其中包括國家文化產業企業、省林業龍頭企業、教育科研院所和國家級專業人員。

簡介

牡丹江市工藝美術協會是由會員單位自願發起組建、依法設立的民眾性社團法人,現有會員110名。其中包括國家文化產業企業、省林業龍頭企業、教育科研院所和國家級專業人員。
牡丹江工藝美術製品涵蓋面廣,其中擁有雕塑工藝品、金屬工藝品、漆器工藝品、花畫工藝品、編織工藝品、抽紗刺繡工藝品、陶瓷工藝品、珠寶飾品,以及民族工藝品等10大類上千種品種花色。其中雕塑工藝品、木製工藝品、剪紙、刺繡工藝品等,還遠銷美國、法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
在國際、國內的各種工藝美術博覽會上,玉雕、木雕、根雕葫蘆雞蛋鏤空雕刻、金屬漆刻畫、剪紙、刺繡、貼上畫、魚骨、魚皮畫作品等幾十種製品/作品,曾多次分別獲得金獎、銀獎、優秀作品獎等獎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牡丹江市工藝美術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工藝美術行業的企業、事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民眾團體,依法註冊登記為社團法人。英文名稱MU DAN JIANG ARTS&CRAFTSASSOCIATION(縮寫MACA)。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熱忱為會員服務,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第三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牡丹江市經濟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牡丹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協會所在地為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光華街8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規劃、行政法規、產業政策,意見或提出建議;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參與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對企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議,受託參與重大基建、技改項目的評估與諮詢;
(三)組織本行業的經濟交流,推動科學研究、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推廣全面質量管理,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四)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專業技術人員政策,協助落實保護、發展、提高優秀傳統技藝的措施;
(五)組織開展行業培訓,人才開發和交流;
(六)積極發展與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和交流;
(七)組織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
(八)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參加產品展銷等活動;
(九)協助會員單位就經濟發展、科研開發中有關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急難問題,爭取並協調落實支持行業發展的相關扶持政策;
(十)組織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十一)發展工藝美術行業的公益事業;規範行業市場;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二)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採取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第七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在牡丹江市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工藝美術行業企業、事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
(三)從事工藝美術行業的個體工商者;
(四) 在工藝美術行業具有一定成就影響的專家、教授;
(五)長期在工藝美術行業工作,熱心工藝美術事業的領導和技術業務骨幹。
第八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三) 辦理會員登記並領取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提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藝美術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 遵守協會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情況和信息;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 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可自願申請退會。會員退會須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退會登記,並收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特邀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務;
(五)決定機構分立、設定分支機構及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含)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事理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八)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議須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協會工作,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會長應當在本行業從業五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社會信譽良好,秘書長為專職;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 0周歲;
(五)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卻又因工作需要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含)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其不得兼任與本行業相關的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
(五)代表協會對外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會費; 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調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

第三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三十四條 協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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