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憲法

烏克蘭憲法是烏克蘭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確定烏為主權、獨立、民主的法制國家,實行共和制。2004年12月8日,烏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2014年2月21日,重新恢復2004年憲法。

歷史

1996年6月28日,烏議會通過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確定烏為主權、獨立、民主的法制國家,實行共和制。總統為代表國家的最高元首;最高蘇維埃為立法機關;內閣為行政機關,向總統負責。

2004年12月8日,烏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烏政體由總統議會制過渡為議會總統制。根據這項憲法修正案,總統權力被削弱,議會權力得到實質性擴大。

2010年10月1日,烏憲法法院裁決2004年憲法修正案違憲,國家政體重回總統議會制。

2014年2月21日,烏克蘭議會通過法律恢復2004年憲法。

2004年憲法主要內容

根據2004年憲法,議員獲得組建政府的權力,議員的任期從4年延長至5年;總理由議員從總統提名候選人中選舉產生;議會根據總統提名任命國防部長、外交部長和安全局局長;政府其他成員由總理提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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