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放火規範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放火規範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放火規範》,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2007年出版。為確保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的消防安全,預防火災或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放火規範

為確保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的消防安全,預防火災或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編號為GB 5022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78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 GB 50229-96同時廢止。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調整了規範的適用範圍,增加了術語一章,協調了本規範與其他相關國家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的關係。

2.對建(構)築物的火災危險性及其耐火等級、主廠房內重點部位的防火措施、運煤系統建築構件的防火性能、脫硫系統的消防措施、建築物的安全疏散、管道和 電纜穿越防火牆的防火要求、煤粉倉的爆炸內壓、消防電纜和動力電纜的選型和敷設,各類建築滅火、探測報警、防排煙、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系統的選型、技 術參數和選用範圍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3.增加了燃機電廠一章。

4.對變電站建築物的種類作了調整與補充,增加了地下變電站、無人值守變電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築物內消防水量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定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廠和變電站:

1. 3~600MW級機組的燃煤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燃煤電廠”);

2. 燃氣輪機標準額定出力25~250MW級的簡單循環或燃氣-蒸汽聯合循環電廠(以下簡稱“燃機電廠);

3. 電壓為35~500kV、單台變壓器容量為5000kV?A及以上的變電站。

600MW級機組以上的燃煤電廠、燃氣輪機標準額定出力25MW級以下及250MW級以上的燃機電廠、500kV以上變電站可參照使用。

目錄

 1總則

2術語

3燃煤電廠建(構)築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及防火分區

4燃煤電廠廠區總平面布置

5燃煤電廠建(構)築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築構造

5.1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5.2 其他建(構)築物的安全疏散

5.3 建築構造

6燃煤電廠工藝系統

6.1 運煤系統

6.2 鍋爐煤粉系統

6.3 點火及助燃油系統

6.4 汽輪發電機

6.5 輔助設備

6.6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6.7 電纜及電纜敷設

7燃煤電廠消防給水、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7.1 一般規定

7.2 室外消防給水

7.3 室內消火栓與室內消防給水量

7.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水噴霧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 消防水泵房與消防水池

7.7 消防排水

7.8 泡沫滅火系統

7.9 氣體滅火系統

7.10 滅火器

7.11 消防車

7.12 火災自動報警與消防設備控制

8 燃煤電廠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8.1 採暖

8.2 空氣調節

8.3 電氣設備間通風

8.4 油系統通風

8.5 運煤系統通風除塵

8.6 其他建築通風

9 燃煤電廠消防供電及照明

9.1 消防供電

9.2 照明

10 燃機電廠

10.1 建(構)築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10.2 廠區總平面布置

10.3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10.4 燃料系統

10.5 燃氣輪機的防火要求

10.6 消防給水、固定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10.7 其他

11 變電站

11.1 建(構)築物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及消防道路

11.2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11.3 電纜及電纜敷設

……

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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