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陽縣民政局

基本概況

根據《中共灌陽縣委員會 灌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灌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灌發〔2010〕26號)檔案精神,規定,民政局為灌陽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主要職責

(一)根據上級民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管理上級撥給的撫恤事業費並監督使用;審核報批全國、全區、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審核報批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指導縣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塔的建設和管理。
(五)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 安置;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七)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和發布災情,接收、管理髮放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組織並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資助活動,審批全縣性救災和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鄉鎮開展社會救濟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依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十)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一)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鄉鎮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編制和審定本縣標準行政區劃圖。
(十二)承辦鄉鎮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三)負責本縣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本縣範圍內鄉際行政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四)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貫徹落實各類福利設施標準、指導落實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審核報批新辦福利企業。
(十五)負責全縣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鄉鎮管理使用福利資金。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以局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活動;負責承辦全局綜合性公文的起草、修改、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普法和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訪、安全保衛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基本建設管理等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協助駐地部隊(武裝部、武警中隊、消防大隊)做好擁政愛民工作,協調軍地關係,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二)優撫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草擬優待撫恤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指導開展軍烈屬優待金統籌和優待工作;負責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退伍軍人、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指導落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的撫恤標準;審核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及全國、全區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按政策調整核撥有關退休人員的經費;褒揚革命烈士;管理烈士紀念建築物;指導縣光榮院的工作。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轉業志願兵)和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安置,落實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標準和政治待遇;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協調服務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
草擬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對災民實施生活救濟,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管理、發放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國內外對縣人民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導、負責和監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草擬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鄉(鎮)開展社會互助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民間組織管理股)
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依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鄉鎮政務公開、村委會村務公開和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全縣社區發展;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貫徹國家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擬定本縣地名規劃管理細則;承辦安裝路牌、有關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縣鄉區域勘界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指導全縣地名規劃依法使用地名。草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籌備、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監督管理;研究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負責指導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工作;負責草擬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規範各類福利機構標準,草擬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指導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福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擬訂殯葬改革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收養工作和協助公安機關對流浪乞討人員的遣送工作;負責全縣有獎募捐工作。
(六)計畫財務股
草擬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預決算管理和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並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工作,報批基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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