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證書

第三條 第四條 第十條

簡介

對外漢語教學事業是國家民族的事業,跨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繁榮,漢語作為與世界溝通的橋樑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全球對漢語師資的需求猛增,要求也不斷提高。
為了應對新形勢下對外漢語教學師資隊伍建設面臨的新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2004年8月23日頒布了《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該辦法設立了三個等級的《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證書》,申請該證書的中國和外國公民,經認定後,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工作委員會授予相應等級的證書,作為其具備該等級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及專業知識的憑證。《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面向社會、面向世界實施,具備該辦法申請條件者可以申請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能力認定。
實施《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的目的是擴大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教師來源渠道,吸納更多優秀人才投身漢語教學事業,提高全球各層次漢語教師的專業素質,以建立一支數量充足、知識和技能完備的高質量的漢語教師隊伍。

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水平,做好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工作,加強漢語作為外語教學師資隊伍的建設,促進對外漢語教學事業的發展,依據《教育法》和《教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從事漢語作為外語教學工作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所具備的相應專業知識水平和技能的認定。對經認定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證書》(以下簡稱《能力證書》)。
第三條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工作由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根據本辦法進行組織。認定委員會成員由教育部任命。認定委員會的職責是制訂能力認定的考試標準,規範能力證書課程,組織考試和認定工作,頒發《能力證書》。
第四條 《能力證書》申請者應熱愛漢語教學工作、熱心介紹中國文化、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須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和必要的國語水平。其中的中國公民應具有相當於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或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合格水平。
第五條 《能力證書》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類。
取得初級證書者應當具備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基本知識,能夠對母語為非漢語學習者進行基礎性的漢語教學工作。
取得中級證書者應當具備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較完備的知識,能夠對母語為非漢語學習者進行較為系統的漢語教學工作。
取得高級證書者應當具備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的完備的知識,能夠對母語為非漢語學習者進行系統性、專業性的漢語教學和相關的科學研究。
第六條 申請《能力證書》須通過下列考試:
初級證書的考試科目為:現代漢語基本知識、中國文化基礎常識、國語水平
中級證書的考試科目為:現代漢語、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理論、中國文化基本知識
高級證書的考試科目為:現代漢語及古代漢語、語言學及漢語作為外語教學理論、中國文化。
第七條 申請中級、高級證書者國語水平需達到中國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規定的二級甲等以上。
第八條
對外漢語專業畢業的本科生可免試申請《能力證書(中級)》;
對外漢語專業方向畢業的研究生可免試申請《能力證書(高級)》。
中國語言文學專業畢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免試漢語類科目。
第九條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工作每年定期進行。申請證書者須先通過能力考試,憑考試合格成績申請證書。申報考試和申請證書的具體時間及承辦機構由認定委員會決定。
第十條 《能力證書》申請者須向申請受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證書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 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 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 考試成績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符合免考試科目者須提交所要求的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 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 外語水平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一條 《能力證書》由認定委員會監製。
第十二條 申請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經認定委員會核實,不予認定;已經獲得《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證書》者,由認定委員會予以註銷。
第十三條 為了提高漢語作為外語教師的專業能力,認定委員會規定《能力證書》的標準化課程和大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發布的《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2號)同時廢止,《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同時失效,須更換《能力證書(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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