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全省最高一級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基本信息

機構設定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全省最高一級審判機關,主要業務部門有立案信訪局、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行政審判庭、國家賠償委員會、審判監督第一庭、審判監督第二庭(林業審判庭)、審判監督第三庭、執行局、研究室等。行政綜合部門有辦公室、政治部、組織幹部處、法官管理處、宣傳教育處、審判管理辦公室、新聞信息網路處、司法警察總隊、司法裝備技術處、鐵路法院處、機關黨委(工會)、監察室(司法巡查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辦公室、法官培訓中心等。直屬事業單位國家法官學院湖南分院。直接管理的單位有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法院等3個基層法院。中共湖南省紀委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組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合署辦公。

機構職能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職責,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設二十六個職能庭處室(含政治部的組織幹部處、法官管理處、宣傳教育處)。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重要檔案、向人大的工作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文秘、信息綜合、建立本院機關網頁、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外事聯絡等工作;歸口管理國際司法協助事項和《人民法院報》湖南記者站;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人民法院系統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警銜的呈報、評定、晉升及省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指導審判長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等工作;負責賠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審批工作;負責全省人民法院的表彰獎勵工作;主管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組織人事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幹部處、法官管理處和宣傳教育處承擔。

(三)立案信訪局

下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信訪接待處、綜合處。負責審查民商事糾紛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是否立案;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審查登記;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商事糾紛、行政抗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審查登記;對申請執行案件進行立案審查登記;對申請違法確認案件、申請國家賠償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對應由本院受理的進行立案審查登記;計算並通知起訴人、抗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管轄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抗訴案件、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案件等程式案件;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的相關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負責處理省院機關的來信來訪;審查當事人對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不服,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裁定或決定再審;審查當事人對下一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判決不服,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裁定或決定再審;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立案登記後裁定或決定再審;審查處理上級法院、黨委、人大等有關領導機關交辦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當事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申請執行監督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後轉執行局辦理,並將立案情況輸入審判流程管理程式;審查涉及本院的申請執行監督案件;對裁定或決定由本院進行再審的案件登記後,移送相關審判庭審理,並將立案情況輸入審判流程管理程式;負責全省法院信訪終結案件的審查,並作出是否終結的決定;管理和指導全省法院涉訴信訪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再審立案等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覆核處理相關的死刑案件;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審理涉外的移送管轄案件;審理、覆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指導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二審案件;覆核處理相關的死刑案件;審理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審理、覆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三庭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契約案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案件,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契約案件,國內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國內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資企業”的第一、二審契約和侵權案件、房地產案件,審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資企業”的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等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判與內河航運有關的交通運輸案件;審判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再審案件;審判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涉外、涉港澳台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等再審案件;審判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信用證及有關內河航運的交通運輸再審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批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理行政申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的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一)審判監督第一庭

審理不服省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再審案件;審理不服省法院和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屬於省法院民一庭受案範圍的再審案件和不服下級法院按一審程式審理的屬於民一庭受案範圍的再審抗訴案件;審理不服省法院生效裁判的屬於省法院民三庭受案範圍的再審案件;審理不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屬於民三庭受案範圍的部分再審案件,以及不服下級法院按一審程式審理的屬於省法院民三庭受案範圍的部分再審抗訴案件。(屬於民三庭審理的再審案件除外);審查賠償確認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二)審判監督第二庭(林業庭)

審理不服下級法院按一審程式審理的再審抗訴刑事案件;減刑、假釋指導工作及其相關職能;審理不服省法院和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屬於省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範圍的再審案件和不服下級法院按一審程式審理的屬於民二庭受理案件範圍的再審抗訴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判第一、二審的林業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山林權屬等行政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三)審判監督第三庭

審理不服省法院和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再審案件;審理減刑案件,對全省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進行指導。

(十四)執行局

執行省高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全省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報請本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監督、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下設執行裁判庭、執行工作庭、綜合辦公室,均為副處級。

(十五)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省法院各審判庭審結生效的各類案件的審理質量和審理效率進行評查;負責對省法院執行局已結案件的執行質量和執行效率進行評查;對評查結果進行通報;負責對全省各級法院的案件審理質量和審理效率進行評查,對評查結果進行通報;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司法績效綜合評估中涉及審判管理的績效情況進行核查;對案件審理質量和審理效率評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研分析,及時提供有關審判管理工作的決策諮詢建議;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質量和審理效率評查工作;辦理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布置的涉及司法質量考評工作的有關事項。

(十六)研究室

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畫,落實有關調查研究課題,交流和推廣調查研究成果,組織套用法學研究和綜合性理論研討會;協調本院機關和全省法院有關司法規範化管理事宜,負責探討和研究如何建立法院長效管理機制;辦理解答或者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有關事宜,協調本院機關各部門的審判指導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具體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檔案和規範性意見;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審判案例要覽》、《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的編寫、審查、報送工作,負責具有全省典型意義的案例發布、指導工作;負責《湖南審判研究》的編輯工作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的發行工作;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研究、修改工作;負責全省法院司法改革的研究、管理和審批,總結審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項工作經驗;承辦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參與法院機關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法院年鑑和院志的編寫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七)司法警察總隊

負責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專業技能培訓、警銜呈報、警籍管理、預防事故等工作;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省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八)司法裝備技術處

負責對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和司法科學技術建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協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負責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通訊、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等司法科學技術的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司法科學技術等方面的工作;管理本院各項經費,指導本院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機關日常財務的報賬等工作。

(十九)紀檢組(監察室)

指導、協調全省人民法院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全省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問題;督促和查處全省人民法院系統幹警的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

(二十)機關黨委

負責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一)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辦公室

負責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十二)機關服務中心

負責全院的後勤保障,包括機關建設、公務接待、車輛使用及管理,以及幹警膳食,等等。

(二十三)法官培訓中心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包括:初任基層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職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級以下法官的續職培訓;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最高人民法院委託的培訓。

法院建設

近年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湖南省委的領導和最高法院的指導下,堅持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為主線,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促進“三量齊升”、推進“四化兩型”提供公正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務,各項工作取得了新進展。

2013年,全省法院審判、執行結案36.07萬件,同比上升7.32%,結案率83.98%。其中,省法院審判、執行結案4861件,同比上升11.31%,結案率96.99%。自2010年下半年以來,全省法院公眾滿意度測評連續九次名列第一位。

所獲榮譽

自2010年以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後獲得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全國法院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法院信息工作先進單位、全國行政審判案例指導組織工作先進單位、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崗位大練兵先進單位、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先進集體、全國法院後勤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法院學術討論會組織工作先進獎以及全省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先進集體、省直單位文秘工作先進集體、全省禁毒工作先進單位、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估先進單位、省人大建議、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全省信訪工作先進集體、省社區矯正工作先進集體、省直單位“檔案工作先進單位”、省直機關先進婦委會、省五四紅旗團總支等榮譽,湧現出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李微、羅水平、李宇先、陳堅,省“三八紅旗手”、全省優秀法官周婷婷,省直機關“巾幗建功標兵”文黨蘋等先進個人。

法院院長

康為民

康為民,男,漢族,1956年9月生,江西泰和人。

1983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審判員,從事刑事審判工作。1986年,破格提拔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副庭長。1988年09月,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告訴申訴庭庭長
1995年,掛職任永修縣副縣長。
1996年10月,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2000年01月,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廳級)
2002年03月,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
2003年01月,當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2008年1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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