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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