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委、省政府關於立足改革,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的決定

六、放寬政策,支持鄉鎮企業的發展。 縣、鄉(鎮)兩級的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可從企業銷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零點五的管理費。 為了加強對鄉鎮企業工作的領導,鄉鎮企業的管理機構要加強。

(湘發〔1984〕23號1984年7月3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今年四號檔案批轉了農牧漁業部《關於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面的報告》,這是繼中央今年一號檔案之後搞活搞富農村經濟的又一重要檔案。為了加快鄉鎮企業,包括村辦企業、部分社員聯營的合作企業、其他形式的合作工業和個體企業的發展,根據中央一號和四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要把大力發展鄉鎮企業作為振興湖南經濟的一項戰略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鄉鎮企業在調整中前進,有了較大的發展。一九八二年,鄉鎮企業總收入達四十億五千萬元,占全省農村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二點六。—些重要工業產品在全省總產量中占有相當比重,原煤、鐵礦石、磷礦石占三分之一左右,水泥、日用陶瓷器占五分之一左右,錳礦石占一半以上,煙花鞭炮、磚、瓦、灰、砂、石和中小農具占百分之八十以上。鄉鎮企業的工業產值占全省工業總產值的百分之十一點五,上交國家稅金一億九千三百萬元,接近全年農業稅的總和。不少鄉鎮企業上得快、辦得好的地方,農村經濟結構得到合理調整,勞動力得到合理利用,促進了城鄉、工農差別的縮小,使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可喜的新局面。實踐證明,鄉鎮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是農民致富的主要途徑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新的重要來源,對實現國民經濟翻兩番和人民收入達到“小康”水平,對逐步實現農業現代化,對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總攬國民經濟全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鄉鎮企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要捨得花大氣力,切實加強領導,把它作為振興湖南經濟的戰略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要求近期內全省鄉鎮企業的總收入在一九八三年的基礎上,力爭每年遞增百分之二十以上。各地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加快發展的規劃,採取有力措施儘快實現翻番。

二、堅決清除“左”的影響,端正指導思想。

我省鄉鎮企業起步早,但發展慢,其主要原因,是受“左”的影響較深,而又清除不力。要加快鄉鎮企業的發展,必須清除“只重國營、輕視集體、排斥個體”的“左”的指導思想,把發展鄉鎮企業與農民致富緊密聯繫在一起;必須衝破“就地取經、就地生產、就地銷售”的束縛,把鄉鎮企業從自給半自給的封閉式經濟範疇里,從只重視種養業的狹隘農業的範圍里解放出來,在辦好種養業的同時,向工業、加工業、採礦業、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建材業等廣闊領域擴展,特別是要優先發展食品、飼料、建材、建築和能源工業;必須改變政企不分,企業沒有自主權,對企業統得很死,任意提取企業資金和財物的狀況,把企業辦成真正的經濟實體,充分發揮其經營積極性;必須清理廢除各部門的過時的條文規章,改革那些束縛鄉鎮企業發展的條條框框。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中央今年一號和四號檔案精神,進一步清除“左”的影響,端正工作方針和業務指導思想,做到全黨動手,各部門緊密配合,協同動作,積極主動地支持鄉鎮企業大發展。要放手發動民眾,動員整個社會的各方面力量,突破行政區域、不同行業和所有制的界限,實行多種形式辦企業。除小煙廠、爆破器材等特種產品需經省批准外,其餘不加限制。同時要高度重視掌握信息、加強市場預測,加強計畫性,加強工商行政管理,使鄉鎮企業健康蓬勃發展,避免盲目性。

三、在改革中求發展,跨大步。

鄉鎮企業改革的核心是要恢復其本來面目,把它辦成名符其實的勞動者集體所有的企業。最主要的是要實行政企分開,堅決打破大鍋飯,給企業以充分自主權。

所有鄉鎮企業都要厲行改革,並將改革與整頓結合起來,積極推行,一包四改”,即強化經營承包責任制,改幹部由鄉(鎮)村委派為民主選舉或招聘,推行廠長(經理)負責制;改職工由鄉(鎮)村調配製為企業招考制,簽訂契約,先經試用,再擇優錄用;改固定工資制為浮動工資制;改封閉式經濟為開放式經營。鄉鎮企業中宜於分散經營的修理、服務業,可以租賃給個人。企業內部要實行嚴格的經濟責任制。企業收益分配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係,處理好企業發展基金與消費基金的關係,要按照國家稅法規定交納稅金,歸還銀行貸款,留足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礦山更新改造費),大修理費,新產品試製費,福利基金,教育基金,企業基金等,以求得企業不斷發展壯大,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要切實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獎金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不搞一拉平。

過去在興辦鄉鎮企業時向基本核算單位或民眾籌集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工日,要加以清理,折合成股金,落實到隊到戶。只有股金不得抽走,可參加企業的利潤分紅,以取信於民,並要發動民眾積極擴股,擴大經營。對新擴股金堅持入股自願,退股自由。

在不改變所有制、產權和隸屬關係,堅持自願互利和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原則下,提倡集體企業與集體企業之間,集體企業與個體企業、專業戶之間,鄉鎮企業與國營企業、供銷社或城鎮集體企業之間,按產品、行業實行經濟聯合,走專業化協作的路子。現在有的縣上收鄉鎮企業,改變鄉鎮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或隸屬關係的,要堅決糾正。鄉鎮企業要樂於為國營工業配套,生產零部件和附屬設備,進行產品的初加工等,城市工業企業要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將部分產品,特別是配套產品和零部件擴散給鄉鎮企業生產,既帶動鄉鎮工業的發展,又促進城市工業的改組提高。

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中央四號檔案規定,個體企業屬於鄉鎮企業範疇。各地要十分重視鼓勵和支持家庭式工場,作坊和個體企業的廣泛發展。鄉鎮企業能擴散的零部件和產品,也應擴散給分戶經營或聯合經營。

四、大膽起用人才,重視人才開發。

鄉鎮企業要求得大步發展,關鍵在善於發現人才,敢於起用人才,重視培養人才,依靠能人辦企業。當前縣鎮企業的經營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嚴重不足,耍採取選賢、招聘和派出去培訓等多種形式、多種渠道進行解決。鄉鎮企業可以向國家科研部門、大專院校和國營企事業單位聘請科技人員。可以聘請離休的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到企業工作,除原單位照發退休工資外,企業可按其貢獻大小另付給報酬。

所有鄉鎮企業都要以戰略眼光重視智力投資,重視人才開發。要有計畫地選送一批知識青年到大專院校(包括電大等)加強培訓,各院校要熱情支持做好這一工作。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都要舉辦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學校或培訓班。鄉鎮企業職工自學成材的,由鄉鎮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技術職稱,發給證書,由企業給予應有的待遇。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工作。凡到鄉鎮企業工作的科技幹部,其乾籍不變,技術職稱的評定和晉升不受影響,戶口可在縣(市)鄉鎮企業局,工作在廠,待遇從優。

五、採取多種途徑解決鄉鎮企業的發展資金。

根據鄉鎮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主要依靠自身積累的原則,現有企業的稅後利潤主要部分套用於補充企業的流動資金,加強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和擴大經營範圍。如本企業資金有富餘時,可在自願互利的條件下,向其它企業投資入股。對鄉鎮企業的財務要進行認真清理,凡是借支挪用的資金要限期收回。

鼓勵農民自籌資金辦企業,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聯合辦企業。這種聯合,可以是幾戶農民之間的聯合,也可以向本村、本鄉的鄉鎮企業入股,也可以同外地的鄉鎮企業劃其他企業聯合。鄉鎮企業還可充分利用各種社會渠道,積極對外地、外省以至國外開放,引進資金、技術、設備和人才,進行合作經營、合資經營和補償貿易,但要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或批准。有關部門應予以積極支持。總之,要做到最廣泛、最充分地利用社會資金和資源,以向生產的廣度和深度進軍。

銀行(信用社)應根據鄉鎮企業發展情況,相應增加和安排信貸資金,並按照生產和流通的特點,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改變現在春放秋收的辦法。

省、地、州、市、縣都要拿出—部分機動財力,作為發展鄉鎮企業的低息或無息周轉金基金,用於支持開發性項目的建設。國家支援農村建設投資(即支援人民公社投資),主要套用於支持,發展鄉鎮企業,並要保證專款專用。以上兩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共同掌握收放。

六、放寬政策,支持鄉鎮企業的發展。

各部門都要根據各自的情況,放寬政策,採取有力的措施,積極扶持鄉鎮企業的大發展。

(1)關於鄉鎮企業的稅收和有關財務列支問題,按照省稅務局最近的規定執行。

(2)鼓勵鄉鎮建築隊進城、出省施工。鄉鎮建築隊出省承包工程,凡外省要求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批准的,由省城鄉建沒環境保護廳批准;要求省鄉鎮企業局批准的,由省鄉鎮企業局批准,外省沒有統一要求的,由市、縣批准。鄉鎮建築隊可以聯合成立建築公司,積極培訓和招聘設計、預算、施工技術人員,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3)鼓勵和支持農民開發礦業。除開採稀、水金屬,特種非金屬和在國營礦區內開辦新礦需經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外,其餘各種採礦(包括煤、黑色、有色、化學、非金屬礦等),在統一規劃下,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地質礦產部門要積極提供地質資源。其產品在完成國家計畫收購任務後,可以自產自銷,不受限制。

(4)開放物資運輸。除國家規定不許上市的物資外,鄉鎮企業生產和經營的產品與物資,在保證完成國家征派購任務、國家計畫產品和已簽訂購銷契約的原則下,允許自產自銷,不許設關設卡加以限制。對鄉鎮企業部門在政策範圍內申請外運的物資和產品,鐵道部門應安排必要的車皮計畫,積極承運,

(5)有關部門對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生產許可證和定點生產,應與國營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一視同仁;工商行政部門應簡化登記手續。

(6)各級計畫、物資、財政、銀行和變通部門,要把鄉鎮企業立上戶頭,給予支持和指導。鄉鎮企業的產品價格,除計畫安排的產品和物資外,可根據市場情況,自行靈活掌握,做到地無分南北,人不分東西,交易不分公私,願買就買,願賣就賣,隨行就市,薄利多銷。

(7)切實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利益。鄉鎮政府一般可提取鄉鎮企業當年稅後利潤的百分之十、二十,至多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用於統籌解決各項公益事業的開支,並應從嚴掌握,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定項限額提出預算,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門一律不得向鄉鎮企業攤派和亂收費用。各部門、單位、個人為鄉鎮企業服務,可經雙方協定簽定契約實行有償服務。縣、鄉(鎮)兩級的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可從企業銷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零點五的管理費。企業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業務活動費。

七、切實加強鄉鎮企業管理部門的建設。

為了加強對鄉鎮企業工作的領導,鄉鎮企業的管理機構要加強。省、地、州、市、縣社隊企業局改名為鄉鎮企業局,鄉鎮要有相應的辦事機構。各級人事部門要選調一批較強的經濟管理幹部和技術幹部充實鄉鎮企業管理機構。允許招聘一些農村戶口的“能人”,從事鄉鎮企業的管理工作,其戶口、糧食關係不變。各級要逐步建立鄉鎮企業的各種服務機構,積極開展服務工作,實行有償服務。

以上決定,地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研究貫徹執行。凡過去的規定與本決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決定執行。各地要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及時總結經驗,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廣為宣傳,大力表彰先進,以點帶面推動全盤,努力開創鄉鎮企業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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