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使用國家預算內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管理的若干規定

五、各級財政部門、項目法人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要設立專項資金專戶,專帳核算,封閉管理。 八、使用專項資金投資的項目,必須實行項目法人制度,成立項目法人或明確建設業主。 十、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所需地方配套資金必須落實。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使用國家預算內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8〕35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用好國家財政發債籌集的預算內專項資金,儘快發揮投資效益,省計委、省財政廳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國家預算內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管理的若干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此執行。

為擴大內需,開拓市場,確保今年國民經濟成長目標的實現,國家增加對農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環保和城市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國家直屬儲備糧底、經濟適用住宅等6個方面的投入,這是黨中央、國務院針對當前國內國際經濟環境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各地各部門必須認真抓出實效,確保今年我省國民經濟各項任務的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使用國家預算內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擴大內需,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用好國家財政發債籌集的預算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儘快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一、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農林水平、交通通信、城市環保與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國家直屬儲備糧庫、居民住宅等6個領域項目的建設。

二、凡申請專項資金投資的項目,省屬項目由省主管部門向省計委、省財政廳申報,並向省財政廳出具承諾;地市州項目由地方州計畫部門、財政部門商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篩選項目上報省計委、省財政廳,並由地市州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出具承諾。其項目由省計委會同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項目投資計畫由省計委下達;借款手續、資金撥付由省財政廳辦理,並及時將資金撥付情況抄送省計委。

三、對安排專項資金投資的項目,按特事特辦的原則,辦理相應手續。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開工準備等程式,按提前審定總圖、儘快開工建設和年底至少完成60%投資計畫的要求,條件成熟的,一次批覆到位。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項目隸屬關係,省財政廳負責與省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和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簽定《轉貸國債資金協定》,借款期限和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協定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還款的資金來源。省主管部門和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的資金來源,應是本部門、本地區的綜合財力,包括:(1)項目實施單位的收益;(2)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等資金;(3)預算內外安排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4)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5)用於建設的預算外資金;(6)其他資金。有關部門和地市州財政部門要提前做好轉貸資金還本付息的資金需求預測和準備,以保證到期按時足額歸還轉貸資金本息。

五、各級財政部門、項目法人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要設立專項資金專戶,專帳核算,封閉管理。

六、各級財政部門、項目法人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定管理專項資金,採取分段跟蹤審查的方式,認真審查工程預結算。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拖延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從中提取任何費用,不得用其抵債還貸。

七、嚴格專項資金監督、審計制度。省財政廳負責會同財政部駐湖南財政監督專員辦事處實施檢查、監督制度,各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項目法人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自覺接受檢查、監督。

八、使用專項資金投資的項目,必須實行項目法人制度,成立項目法人或明確建設業主。由項目法人(建設業主)承擔項目的籌融資,落實項目資本金,選擇確定項目建設方案,組織項目建設和項目財務管理等。

九、按照國家規定,項目總投資中應按公路項目不低於35%、城鎮項目不低於30%、電網項目不低於20%的要求落實資本金。各級各有關部門應主動協助項目法人單位擬定並落實建設項目資本金方案,保證資本金到位。經省計委、省財政廳審核,凡資本金方案不落實、資本金不到位的項目,經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同意後,省可將其專項資金調整安排到其他資本金落實的建設項目。

十、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所需地方配套資金必須落實。各地、市、州、縣要克服困難,千方百計擠出資金,搞好配套。由省計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建立月度協調會議制度,督促地市州配套資金的落實。

十一、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要配套安排好銀行貸款。各主管部門要積極向銀行推薦項目,為爭取銀行貸款創造條件;項目法人單位應主動與銀行聯繫,積極提供評估所需材料,取得銀行的支持;各有關銀行應簡化項目評審手續,加快評審速度,對已承諾貸款應及時撥付,確保項目建設進度。

十二、建設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單位,在項目建設組織實施的具體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工程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加強施工管理,保證施工質量。並按要求逐月按時(每月2日前)將項目建設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等情況,報省計委、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遇到重大的問題,尤其是資金供應和計畫落實方面的問題,應及時將情況反饋給省計委、省財政廳。

十三、使用專項資金投資的項目,必須按照《湖南省投資採購管理辦法》(湘政辦發〔1998〕10號)的有關規定,積極採購省產投資品。項目法人單位在開工前,應先將建設項目的投資品採購初步方案報省採購辦審查;省採購辦審查同意後報省計委、省財政廳,再下達投資計畫。省採購辦要跟蹤檢查項目的採購來源和方式,以及數量和品種。

十四、使用專項資金投資的工程,各地要給予優惠政策支持,減免各種建設項目收費。未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種收費要停止執行,國家和省有規定的費用一律取下限或減半收取。工程投產後,實行專項驗收制度,建檔保存相關資料。

十五、在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原則的基礎上,對水利項目,將根據其特殊性及各地財力狀況確定省地分擔債務比例,具體辦法另行確定。

十六、本規定僅限於使用國家加大基礎設施投資的專項資金和貸款項目。其他投資項目和資金的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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